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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產學合作所得利益 將分配一定比例給發明人

【大紀元12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翁翠萍高雄八日電)教育部長杜正勝今天宣佈部務會報剛通過「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規定學校對校內參與產學合作的創作發明人、有功人員或學校單位,可以訂定所得利益的分配比例和方式。這項突破,預期可增加參與產學合作的誘因,實踐一般大學與科技大學校院都務實致用的教育理念。

技專校院在各地設立六個區域產學合作中心及四十個技術研發中心,今天在高雄舉行年終檢討會與技術研發中心創新研發成果發表會,杜正勝致詞時對產學合作法令的突破做前述說明。

屏東科技大學校長古源光補充說,屏東科大多年前研發出品的薄鹽醬油,在技術移轉給合作廠商時,即已實施所得利益分配措施,當時技轉金新台幣一千萬元,其中七百萬元就是分配給發明的教授,這位教授也是把錢放在學校戶頭,提供研究或出國使用。

古源光透露,後來技轉廠商還每年給學校回饋金六百萬元,廠商一點也不吃虧,因為後來有別的廠商出價技轉金二千萬元,可惜屏東科大已經賣掉技術了!

杜正勝說,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法,也明定大專院校可以和政府機關、事業機關、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合作辦理研究發展與各種應用事項,包括專題研究、物質交換、檢測檢驗、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等;各類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等相關合作事項;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的運用事項等。

辦法還明定學校辦理產學合作時,契約應該明定的事項包括標的、交付項目、賠償、智慧財產、成果歸屬、名稱使用、財產管理、利益迴避及保密約定等;教育部也將把產學合作辦理績效列為學校評鑑項目,給予績優學校及教師獎勵,以鼓勵學校教師和行政人員參與或配合產學合作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