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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堪重利 婦人報警抓錢莊

【大紀元12月8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培華/基隆報導〕12/8/2006 9:58:51 AM討債行徑常令人髮指,基隆市1名婦人因經濟壓力向幾個錢莊借錢,負擔不起每個月30分以上的重利,趁錢莊索債時,連續向警方報案;警方受理偵辦查扣被害人質押的本票、證件影本等證物,將錢莊業者送辦,讓錢莊收不到高利反而吃上官司。

這名在基隆市公家機關服務的鄭姓婦人,因投資失利以現金卡週轉而欠下大筆卡債,因無力償債,在朋友介紹下,分別向台北市的3個地下錢莊借錢,借貸的金額雖不多,但錢莊計算利息方式,通常以10天為1期,每期每萬元利息達1500元,折算月息達45分,鄭婦對其中1處錢莊繳了4萬多元利息後,無力再繳付,遂向警方報案。

基隆市警方受理後,日前見錢莊業者到鄭婦上班地點收利息時當場逮捕,查扣鄭婦質押的本票、證件影本等,鄭婦見向警方報案「有效」,過沒幾天再度向警方報案,並和另一錢莊業者約在同一地點收取利息,不知情的錢莊業者也被警方查獲,2個錢莊業者不但沒收到利息錢,還被依重利罪嫌移送法辦。

熟悉錢莊業者作業的資深警官指出,一般業者收取利息,多在月息6、7分間,利息額度超過這個標準,就屬重利範圍。此外,向錢莊借錢每次收取的都只是「利息」部分,除非還錢時除當期利息外另加還本金,或1次還清本金,否則利息會一直加上去,因此常有借10萬,還了上百萬卻還沒還清的狀況發生。

小法典/重利罪

刑法第344條(重利罪 )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或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法界人士指出,重利罪的構成要件除了重利,還包括乘他人急迫、無經驗等情形;因此,若沒有急迫性卻以明顯不當之重利向錢莊借錢,可能就無法構成重利行為。

(記者楊培華 )

報你知/還是要還

向地下錢莊借錢,警方依重利罪嫌將業者送辦,借貸者還要還錢嗎?當然要!因為業者對借貸者的債權在法律上還是成立,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追討,所以借貸者還是要償還本金和合理利息,就曾有錢莊業者到法院控告客戶拒不還錢。

所謂合理利息,一般都是依銀行當時公告的年息來計算,與錢莊業者動輒月息數十分相較,往往只有原來的數十分之一。

(記者楊培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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