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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水門關閉後 河濱公園停車拖吊不再重罰

【大紀元12月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鴻國台北四日電)颱風暴雨期間汽、機車違規停放河濱公園拖吊裁罰,過去都採水利法重罰新台幣上萬元,經民眾不滿申訴及經濟部認為裁罰不當,北市水利處今天表示,過去裁罰案件全數撤銷,金額達六百多萬元,六日起將改依新修正的「台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最低裁罰金額大幅降至一千兩百元。

水利處羅俊昇表示,過去對颱風、超大豪雨期間河濱公園違規停車問題,曾考量若引用水利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處以十萬元到五十萬元的高額罰金,但因不符比例原則而改採七十八條之一的規定,對水門關閉後仍未駛離車輛,不僅拖吊且處一萬元到一萬兩千元的罰款。

他說,由於罰金數額龐大,受罰民眾不服紛紛申訴,經濟部也認為引用裁罰的法條不適當,因此,水利處決定撤銷所有裁罰,撤銷罰鍰數額,光是去年度已繳罰款就達兩百五十多萬元,水利處都全數退回,未繳罰款也多達一百多萬元,再加上今年颱風暴雨期間水門關閉未駛離車輛,水利處已登錄的金額也約達三百萬元,合計就達六百多萬元。

他強調,由於河濱公園違規停車的行為是事實,如果沒有處罰,對於違規的行為難以有效遏止,也可能因此影響防汛安全,對守法的車主也不公平,因此,決定改採新修正且經半年宣導期的「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確立河濱公園未來平時或颱風、超大豪雨期間停車裁罰標準。

水利處指出,依公園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平時部分,河濱公園除停車場外,其餘範圍均禁止停放車輛(不含腳踏車),違者一律處一千兩百元罰鍰;颱風豪雨期間,在市府發布訊息並開始關閉疏散門,在疏散門關閉前由市府代為拖吊移置的車輛,大型車處兩千元罰鍰並收取拖吊費三千元及保管費每天五百元、小型車處一千兩百元罰鍰並收取拖吊費一千元及保管費每天兩百元、機車處一千兩百元罰鍰並收取拖吊費兩百元及保管費每天五十元。

疏散門完成關閉時仍未撤離或未由市府代為拖吊移置的車輛,大型車處新台幣五千五百元罰鍰、小型車處兩千四百元罰鍰、機車處一千四百五十元罰鍰,未撤離車輛所受損害由車輛所有人自行負責,如因而造成阻礙水流等損害時,將再依違反水利法的有關規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