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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 解決遺產贈與稅課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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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二十九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六二二號解釋,大法官認為,財產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三年內,若將財產贈與給繼承人、卻未經稅捐單位課贈與稅,若被繼承人身故後,稅捐單位仍應從他的遺產中補課,而不是向繼承人補課贈與稅。

全案源起於魏姓男子1996年九月間死亡,子女申報遺產稅時,被國稅局發現1993年五月間,死者曾轉移現金遺產給媳婦等人,卻未繳贈與稅,國稅局因而向魏家子女等財產繼承人補課贈與稅,魏家子女不服,循序提出行政爭訟,卻連續遭駁回,官司敗訴定讞,於是他們提出釋憲。

大法官解釋指出,最高行政法院是援用2003年九月十八日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為稅捐單位可向財產繼承人補課贈與稅,但這項見解已違反憲法第十九條及十五條的精神,也逾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五條規定,增加繼承人法律上所未規定的租稅義務,因此認定法院判決援引的見解違憲,應在此次釋憲公布日起,停止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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