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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地震險最大保險損失總額由5百億提高至6百億

【大紀元12月2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九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公告「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施辦法修正草案」,其中將最高危險承擔限額新台幣5百億元提高至6百億元。

台灣在2002年4月1日實施住宅地震保險制度時,依據保險法138條之1第3項訂定「住宅地震保險共保及危險承擔機制實施辦法」,最高危險承擔限額5百億元是以投保率10%及迴歸期4百年為基礎而訂定。

有鑑於住宅險制度實施已超過4年,投保率逐年上升,且據2005年底有效保單資料,以相同迴歸期風險評估結果顯示,同一次地震事故最大保險損失總額已達6百億元,因此,修正草案將最大保險損失總額擴大到6百億元。

另外,由於中央再保險公司已民營化,因此,將辦理住宅地震保險再保險業務的再保險公司由中央再保險公司修正為主管機關指定專業的再保險公司,其餘相關條文涉及中央再保險公司者,也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