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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財部:誤解遺產條文 民眾喪失繼承權還多繳稅

【大紀元12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八日電)財政部北市國稅局副局長陳文宗今天表示,同一順序繼承人有數人,若其中有人拋棄繼承者,子女不但無代位繼承權利,也不能列報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日前國稅局轄區內就有民眾誤解法令,不但喪失新台幣3300萬元遺產,還多繳22萬5000多元遺產稅。

陳文宗說明,最近國稅局審理一被繼承人遺產稅案時,由於遺產約新台幣1億元,且配偶已死亡,依規定需由子女三人共同繼承。

不過,其中一名子女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要改由他的兩名子女代位繼承,以為他的子女提前繼承祖父遺產,不但可以扣除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將來還可省下一筆由他再移轉財產給子女時的遺產稅。

陳文宗表示,民法第1140條所稱「代位繼承」,是指同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代位繼承應繼分。

也就是說,這個案子是拋棄繼承,子女並無代位繼承權利,被繼承人所遺留的財產,依法也只能由另外兩人繼承。

所以,這名子女誤解法令規定,自行拋棄繼承,不但喪失約3300萬元遺產應繼分,子女無法繼承他的應繼分;另外,兩位繼承人因這個人拋棄繼承,計算應納遺產稅額時,也僅能扣除兩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各45 萬元。結果,最後算出來,還得多繳22萬5000多元的遺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