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 地方政府得主動提供老人保護安置
【大紀元12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二十八日電)立法院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明訂地方政府得依職權主動提供老人適當短期保護與安置。但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賴士葆認為,修正草案未納入類似日本「團體家屋(Group Home)」概念,將提復議或要求朝野協商。
上午初審通過的修正草案新增,地方政府對失能老人,即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應依老人與其家庭經濟狀況及失能程度提供經費補助,老人福利不再停留在中低收入戶保障;地方政府還應針對老人需求,提供居家式、社區式或機構式服務。
修正草案也增訂多項罰則,加重違法營業老人安養相關機構罰鍰。此外,更明訂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照顧義務者,如親生子女或看護者,若留置老人於安養等相關機構,經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處理,可罰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姓名。
衛環委員會上午第二次審查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由於已有內政部與朝野立委協商版本,初審過程順利。逐條審查後,會議主席、民主進步黨籍立委王榮璋(不分區)裁示通過,不須黨團協商提報下次院會處理;但賴士葆(台北市)在初審後提不同意見,為本會期順利三讀投下變數。
賴士葆受訪時表示,他已提案九人以下老人安養、養護或長期照護機構,不受內政部所訂相關機構設立標準限制,落實老人照護社區化目標,但卻未被納入初審修正草案中。
他說,日本有所謂的「團體家屋」,即老人安養在子女所住社區附近,由社區共同照護,其人數在九人以下。台灣應比照日本作法,明訂九人以下安養機構不受政府法令規範;只要初審版本將此精神納入,他就不提復議或朝野協商。
不過,王榮璋表示,初審時沒有其他委員支持賴士葆的提案,賴士葆也未到場表示意見;卻在初審通過後揚言杯葛,可能致使老人福利法修正草案無法在本會期順利三讀。
中華民國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秘書長吳玉琴指出,支持賴士葆提出日本團體家屋概念,但政府不能完全不管,而應放在「社區式服務」條文中規範。
修正草案新增,雇主對老人員工不得予以就業歧視,但內政部社會司科長陳素春說,此條未明訂罰則,宣示大於實質意義。
修正草案規定,地方政府應主動提供有生命健康等危難老人短期保護及安置;若警察、司法及執行老人福利業務相關人員發現上述情況,應主動通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