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類中國旅客來台 陸委會取消通報義務
【大紀元12月2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二十五日電)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議今天討論「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修正草案,達成的修法共識是,將旅行業者接待中國旅客的保證金額度,從新台幣一百萬元提高到兩百萬元,且把中國旅客脫團滯留的記點制度刪除,改為罰款,並取消第三類中國旅客來台通報的規定。
所謂第三類中國旅客,即赴國外留學、旅居國外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旅居國外四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的旅居國外配偶或直系血親;赴香港、澳門留學、旅居港澳取得當地永久居留權或旅居港澳四年以上且領有工作證明者及其隨行的旅居港、澳配偶或直系血親。
自去年二月二十三日內政部發佈修正「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後,第三類中國人士來台已無需團進團出,現在更進一步放寬管理強度,免除這類人士來台須向境管單位通報的義務。
陸委會副主任委員劉德勳今天指出,陸委會、內政部、交通部觀光局上午在陸委會委員會議討論「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修正草案,儘管還有部分細節待相關部會繼續討論才報請行政院核定實施,但仍獲致三項共識。
他說,為因應第一類中國人士(一般中國籍旅客直接經港澳入台)來台觀光政策,觀光局提出避免跳機、滯留台灣的管理修正措施,包括加強旅行業者自律,全面提高旅行業接待中國旅客保證金額度,從新台幣一百萬元提高到兩百萬元,並將中國旅客脫團滯留從記點處分改為罰款,每滯留一人罰款新台幣二十萬元,情節重大者將吊銷執照。
劉德勳表示,所謂的「情節重大」,將由主管機關觀光局就個案認定。他並指出,原則上管理第一類中國旅客的措施與方向是基於過去管理第二類中國旅客(赴國外旅遊或商務考察轉來台灣觀光的中國地區人民)的經驗,制度設計等基本方向與第二類差不多。
至於開放第一類中國觀光客來台的協商進度,陸委會官員指出,在北高市長選後一周,雙方已重啟接觸,台灣已將民眾對年底前開放的期待,明確告知對方,現在對方已帶回技術性磋商等相關方案,進行內部程序,何時能正式坐上談判桌?就得看中國當局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