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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機密爭議 檢方聲請證據保全 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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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陳亦偉台北二十二日電)台北地方法院今天續審國務機要費案,公訴檢察官提出「保全證據」聲請,檢方認為,聲請證據保全的最大目的,在於確認六項外交工作是否屬於國家機密保護法所保護的範疇,用意在化解院檢辯對卷證是否屬機密的爭議;不過合議庭已駁回這項聲請。

公訴檢方向法院聲請保全的六項事實,包括「F案(外國公關公司)」、「資助海外民運人士」、「甲君之秘密外交工作」、「來自曾天賜新台幣三百二十萬元之秘密外交工作」、「副總統呂秀蓮之台灣禮敬團活動」及「對東北亞之秘密外交工作」。

檢方只請求保全上述六項專案的核定權責人員、核定生效日期、核定文號、核定機密等級、保密期限、解除機密之條件、國家機密等級標示位置等相關資料,檢方認為,唯有調閱資料還原當時機密工作核定程序,才能確定六項工作是否屬國家機密保護法範疇,化解爭議以利後續審理,不會涉及工作內容,沒有洩密之虞。

不過法院駁回檢方聲請,改裁定用最速件函請總統府,將相關卷證於十二月二十七日中午十二時以前函覆法院,但公訴檢察官認為,法院規定的函覆時間及內容並無強制力及形式,因此何時取得函覆、函覆內容,已成為審案的另一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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