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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官:業者不得拒絕消費者七天猶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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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趙宏進台中縣二十二日電)台中縣消保官近日接獲多起類似購買美容用品申訴案件,消保官謝學森今天呼籲消費者消費時要三思而行外,依消費者保護法,消費者有七天猶豫期,業者不能拒絕。

一名林姓大學生向縣政府消保官謝學森申訴指出,日前在豐原市區逛街時,突然有一名女子靠近稱讚她頭髮保養的很好,兩人因而聊了開來。

隨後,對方表示是到豐原來治療臉斑,因申訴人本身也有臉斑的困擾,對方遂表示願意帶她到診療的地方看看。

林姓大學生說,對方帶她到某處所後,發現該處人聲鼎沸,服務人員看到她後展開熱情的招呼,又是遞茶水,又是問要不要用餐,其中一名又高又漂亮的「老師」則告訴她臉斑要趁現在治療,等年紀大了就不容易治療。

林女表示,因對方態度親切,就像鄰家大姊姊一般,經不住對方遊說,她就像鬼迷心竅一般,買了近七千元的美容水、乳液、卸妝液等。

回家後發現買的美容用品都只有隱形眼鏡盒般大小,而且也都沒有任何標示文字,根本沒有七千元的價值,有受騙的感覺,不知道能不能退貨,也擔心會有其他女孩受騙。

消保官謝學森說,類似申訴案件近日相當多,由於業者是在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行為,而發生的買賣行為,應屬訪問買賣行為,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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