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農漁會團體可簽發原產地證明書
【大紀元12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二十二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貿易法第二十條之二與其他相關修正條文,允許農漁會團體可簽發農漁產品原產地證明;此外,為因應國際情勢,院會也三讀通過貿易法第六條修正條文,使政府得配合聯合國決議,對特定國家或地區或特定貨品的輸出入採行必要措施。
貿易法第二十條之二現行條文為,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得應出口人輸出貨品之需要,簽發原產地證明收取規費,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財團法人、工商業團體辦理。
但親民黨籍立委蔡勝佳(不分區)指出,核發台灣農產品原產地證明書,未納入具農漁業背景的團體,不符合專業認證規範,相關條文有必要修正。
經立院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初審,立法院會上午三讀通過。修正後條文為,農、漁會、省級以上之農業合作社及農產品產銷協會,均可受國貿局委託,簽發農漁產品原產地證明,但未受國貿局公告委託者,不得簽發。
其他相關條文也一併三讀修正,包括第三條,非以輸出入為目的辦理特定項目貨品之輸出入者,也算法定出進口人;第十條,非以輸出入為目地之法人、團體或個人,可依國貿局相關規定,辦理特定項目貨品之輸出入。
此外,為因應國際情勢需求,院會也三讀通過貿易法第六條修正條文,使政府可有法源依據遵循聯合國決議,對特定國家、特定地區或特定貨品的輸出入採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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