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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
【大紀元12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二十二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與第三十九條」修正條文,解除違規耕地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的限制;往後民眾辦理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也無須繳驗「農業使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以保障農民行使財產權權益。
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原條文規定,耕地之使用,應符合「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使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不過,因繼承而移轉、因法院或行政執行拍賣處或「金融機構合併法」所規定之拍賣而移轉,以及依「土地法第二十條」有關標售而移轉者不在此限。
親民黨籍立法委員蔡勝佳(不分區)、民主進步黨籍立委林耘生(南投縣)、李俊毅(台南縣)卻認為,其他用地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未規範違規用地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唯獨耕地違規使用除可依區域計畫法處罰外,又限制違規耕地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實在不公平,有必要予以修正。
全案經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初審,立法院會上午三讀通過。修正後條文明定,耕地之使用及「違規處罰,應依據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其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依據土地法及民法之規定辦理」。
由於第三十九條現行條文明定,農民辦理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須依據第三十一條檢具「農業使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證明書」以證明為農業用地,才可辦理。
不過,蔡勝佳與林耘生等主張,因第三十一條已修正為依民法及土地法規定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即可,可見第三十九條有必要同步修正。經立法院會三讀決定,刪除現行第三十九條第一項須檢具證明才可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