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22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二日電)臺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遠東百貨公司間接控制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應申報結合而未申報,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平會發言人周雅淑表示,由於考量遠百非故意不申報,且配合調查態度良好,除應補申報外,並酌處新台幣102萬元罰鍰。
公平會指出,遠東百貨公司及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均從事百貨業,兩者在2001年銷售金額分別約169億2748萬元及260億5559萬元。遠東百貨公司在2002年9月透過本身及百揚投資公司等事業,以上海商業銀行的信託帳戶參與太百的控制事業太平洋流通公司(持有太百超過半數股份)現金增資,共計持有太平洋流通公司54.45%股份。
周雅淑指出,今年1月有人檢舉遠東百貨未申報結合,公平會展開調查,遠東百貨也提出一些書面說明,他們認為不是直接控制太百,是利用上海商銀的信託帳戶參與現金增資,不知道應申報結合。
不過,周雅淑表示,遠東百貨持有太平洋流通公司的54.45%股份,且太平洋流通持股太百8成股份,遠東百貨間接掌握太百董事會席次,及可間接透過董事會決議控制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由於兩者營業額都超過百億元,公平會原擬加重處分,但考量遠百非故意不申報,因此罰鍰102萬元。
公平會表示,「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是公平法規定的結合型態。另外,公平法也規定,參與結合的事業,上一會計年度銷售金額,超過公平會所公告金額(非金融機構事業銷售金額超過100億元,且與其結合事業銷售金額超過10億元),應在結合前提出申報。
公平會認定,遠百及其從屬事業對於太平洋流通持股比例,及太平洋流通對於太百持股比例,皆已超過被持有公司過半數股份,達到「持有控制」或「法律控制」,遠百也可經由過半數表決權,完全控制太平洋流通的股東會及董事會,並間接控制太百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應申報結合而未申報,因而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