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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女被性侵 目擊者被依共犯求刑 法官判無罪 檢方要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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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2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阮怡瑜/彰縣報導〕彰化縣秀水鄉蔣姓男子參加朋友慶生會,事後卻發生一起性侵害案,曾在場的蔣某也遭檢方依性侵害共犯起訴,不過彰化地院審理,認為蔣某未參與犯行,判他無罪,檢方不服提出上訴,指他未及時營救被害人,任犯罪發生,就算共犯。

據指出,蔣某與劉姓被害女子去年6月應邀到KTV參加劉姓女友人慶生會,會後包括蔣某、劉女、被害人及另4男1女分別搭車到其中一名嚴姓男子家中,但在蔣某離開嚴家後,卻發生被害人遭性侵害案件。

法官在判決中指出,蔣某在KTV時未見被害人被性侵或毆打,隨後,蔣某開車載已有酒意的友人到嚴某住家時,也僅看見被害人先被帶入浴室梳洗、扶進房間休息,當時其他男子都在客廳看電視或上網,蔣某即先行離去,因他無法預知性侵害案發生,所以判他無罪。

不過檢方表示,被害人在KTV時就曾因為想先跟著另一名友人離去,卻遭劉女制止,雙方發生拉扯,被害人才勉強留下;事後,蔣某又載著一群男子到嚴某住家,並眼睜睜看著已醉到不省人事的被害人遭凌虐,且被丟入陌生人房內,應可預知被害人恐遭性侵害。

蔣某在整個過程中卻都未試圖營救被害人,其「無所為」的行為可能造成發生犯罪的危險,因此他就負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能防止卻不防止,其為共犯的犯行足堪認定,請法官撤銷無罪判決,並依妨害性自主罪量處適當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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