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民致上海市檢察院舉報中心公開信
【大紀元12月21日訊】
集體土地未經審批徵用 不可許可實施拆遷
房屋拆遷必須經過立項,並取得土地徵用批文、建設用地規劃和房屋拆遷許可後方可進行
上海市檢察院舉報中心:
上海市閔行區房屋土地管理局在對馬橋鎮集體土地沒有進行徵用的情況下,向不具備拆遷主體資格,又缺少法定申請檔的旗忠森林體育城有限公司頒發拆遷許可證,並發佈拆遷公告,變更拆遷範圍和延長拆遷時間等等,其具體行政為違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和第四十四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等法律條文以及嚴重侵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
一.集體土地未經徵用就與建設單位簽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書,實際上是非法出讓集體土地。
上海市閔行區房屋土地管理局首先應將馬橋鎮的集體所有土地征為國有,按徵用土地程式辦理土地徵用審批手續,並對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予以補償,而不能將未徵用的集體土地當做國有土地出讓給建設單位,更不能許可他人實施拆遷。土地徵用尚未審批,怎麼能夠首先拆除地上附著物?它所產生的違法後果就是“集體土地被非法出讓”。沒有土地徵用審批手續,就沒有拆遷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合法根據;沒有集體土地被徵用為國有,就談不上出讓國有土地。邊拆遷,邊征地;先拆遷,後征地,都是法律的禁止之列。上海市閔行區房屋土地管理局給旗忠森林體育城有限公司頒發的拆遷許可證等行為違法,應予以撤銷並立即停止所有房屋拆遷工作。
二.上海市閔行區馬橋鎮將大量農用地非法改為他用的事實
上海市閔行區馬橋鎮聯工村規劃區花園洋房籌建1995年,當年我們是按鎮政府的要求,在指定的建房位置——建造了花園洋房,一戶一棟,共計24戶。社區建成後,成了是遠近聞名的農民別墅區;成了馬橋鎮鎮政府帶領農民奔小康的典範;成了鎮某些領導人職位提升的政績!然而好景不長,飛來人禍,由於上海市閔行區房屋土地管理局違法行政,花園洋房慘遭違法拆遷(別墅區內的房屋壽命最長十年,最短僅一年),該局利用行政職權,配合馬橋政府實現未經依法批准實施占地的目的。
調整種植結構是假 非法圈地是真
土地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
馬橋鎮的農田是優質水稻良田,大部分農民一直以種植水稻為生。鎮政府為了賺取更多的土地出讓金,截留更多的征地、拆遷補償費,(傳聞鎮政府企業欠銀行貸款六、七十億)在土地未經依法批准使用的情況下自己動手先搞拆遷。2002年,鎮政府以調整種植結構為名,非法將耕地改作他用,把承包給農民的水稻良田全部收回改栽樹苗,栽下的樹苗從不管理,根根樹苗與雜草同生同長、半死不活。種植結構調整二年後,馬橋政府在閔行房管局的配合下,借助旗忠森林體育城有限公司“銀春路”建設工程基地動遷的名義,擅自擴大拆遷規模:工農村、聯工村、望海村、馬橋村、聯盟村、青登村、俞塘村——成千上萬畝土地上的農民的房屋被捲入拆房運動,這是一起經精心策劃的違法圈地為獲取鉅款的違法行為!
花園洋房慘遭劫難
聯工村規劃區花園洋房位於華寧公路旁,地處便利的交通網線中,是開發商垂涎三尺的寶地。該社區去年年底被違法“納入”銀春路拆遷範圍。拆遷實施單位——上海閔行房地(集團)有限公司出示的唯一拆遷許可要件,是貼在居民牆上的一張銀春路建設工程拆遷公告,除此以外別無其他。拆遷辦公室的組成人員是村党支書、村長、村委委員、派出所幹警等人。
目前,經上海市閔行區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協助,通過採用恐嚇、哄騙、離間、強遷等手段,已經拆除洋房14棟,剩下10棟房屋未拆,房主們堅決抵制拆遷的理由是:“集體土地未經審批徵用,不可實施拆遷”。
閔行房管局和馬橋鎮的政府官員們是如何打著護法的旗號幹著違法的勾當呢?在此粗略介紹:
1)2000/01/01,聯工村委會與該村村民簽定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限為30年,合同有效截止日:2029年12月31日(見:土地承包合同及承包權證)。
2)2002/11/06,聯工村委以調整種植結構為名,把3000多畝優質水稻田改種綠化苗木,強行終止與村民簽定的期限為30年的土地承包合同(見:關於種植業結構調整及對村民補貼的規定)。
3)2003/11/01,聯工村委召開拆遷動員大會(見:通知),洋房社區全體住戶拒絕參加。動員大會後,村委會在住宅牆張貼了“房屋拆遷公告”,這是拆遷辦出示的唯一拆遷依據。
4)村民張耀龍的樓房座落“規劃區15號”,1995年張耀龍響應鎮政府“奔小康”的號召,集資興建了建築面積為197.98平方米的小洋房(見:房地產權證)。
5)由於張耀龍不與拆遷辦配合,2004/01/09,張收到“上海華銀電器有限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張被雇傭單位炒魷魚(見:與張耀龍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
6)2004/04/19,周宏偉被拆遷辦定為強遷物件,收到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政府作出的強遷決定通知書: 閔府強執(2004)第2號(見:強制執行通知書)。周宏偉是拆遷辦鎖定在第13位元的目標,12戶已被拆遷的農民所拿到的補償安置費是遠遠低於法定最低標準。
7)2004/05/10,閔行房屋土地管理局對周宏偉發出最後通牒,定於5月26日對周住房執行強制拆遷(見:閔房地129號通知)。
8)2004/05/13,花園社區12戶未遷村民聯名上書最高人民檢察院,強烈抗議閔行區政府違反土地法!強烈抗議違法圈地!強烈抗議違法拆遷!(見:給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同志的信)。
9)2004/05/26上午,村委幹部、公安派出所警員等人親臨現場,指揮拆遷。周宏偉新屋剛建一年多,不但舒適美觀,而且房屋品質優等,眼看小康生活頃刻之間毀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政,所有圍觀者都感到憤怒無比!
10)周宏偉洋房被拆之際,“嘉禾”事件爆發之時,“拆遷辦”偃旗息鼓。11戶村民以為能逃脫此劫:“拆遷停止啦”!“有溫總理在關注,他們不敢再違法啦”!他們欣喜若狂奔相走告。嘉禾縣從媒體關注中消失,“拆遷辦”死而復活,這次拆遷辦聰明地採用“各個擊破”戰術,2004/06/21只給規劃區13號董順昌送去資料,其他十戶暫時擱置,避免拆遷戶組成統一戰線,共同對抗違法拆遷(1.房屋拆遷估價分戶報告單 2.房屋拆遷許可證 3.關於同意延長上海旗忠森林體育城有限公司新建銀春路專案基地房屋拆遷期限的通知 )。閔行房管局和鎮政府做假露破綻,借用的拆遷許可證已逾期(2003/10/23—2004/04/22)。
11)聯工村幹部給董順昌送去資料兩份:1“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申請人:上海旗忠森林體育城有限公司2004/06/29;2 “受理通知書”,閔行房管局 2004/07/02 。
12)董順昌接閔行區房屋土地管理局“第一次會議通知”2004/07/02。
13)董順昌接閔行區房屋土地管理局“第二次會議通知”2004/07/12。
14)董順昌接閔行區房屋土地管理局“第三次會議通知”2004/07/14。
15)董順昌接閔行區房屋土地管理局2004/07/23簽發的“房屋拆遷裁決書” 閔房地[2004]237號,告知“被申請人在接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七天內搬離原址”。(2004/08/10截止日)閔行房管局假戲真做、妄想瞞天過海,“象真的一樣”執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若干規定”的程式,以示其行政合法。讓我們拭以待目,靜觀閔行房管局玩弄“行政裁決合法”後的把戲!
三.誰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頂風違法違紀者的後臺?
國務院七部委聯手整頓土地市場,啟動《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工作實施方案》,開展以下幾方面的治理整頓工作:
1)清理檢查去年以來的土地佔用和土地審批情況等問題
2)清理檢查耕地占補平衡數量和品質情況等問題
3)清理檢查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徵收和使用情況等問題
4)清理檢查徵用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安置情況等問題
5)清理整頓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中存在的問題
《方案》明確了對在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土地市場治理整頓嚴格土地管理的緊急通知》下發後,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頂風違法違紀的行為,堅決依法從嚴處理——
今年6月6日國務院辦公廳就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下發通知(國辦發[2004]46號),通知第二條要求嚴格制訂拆遷計畫,對糾紛集中地一律停止拆遷。地方政府不得違反法定程式和法律規定,以政府會議紀要或文件代替法規確定的拆遷許可要件及規劃變更,擅自擴大拆遷規模。通知第三條要求嚴格拆遷程式,確保拆遷公開、公正、公平。政府投資建設的工程也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式進行——
有中央政府的三令五申;有嘉禾縣政府執政失誤的“標本”;有違法官員受黨紀國法制裁的前車之鑒,為什麼上海市閔行區房屋土地管理局及馬橋鎮鎮政府的官員們還敢繼續“執迷不悟”?!是何種利益驅使他們繼續挺而走險?!是何人給予他們繼續與中央政府對抗的勇氣?!更為可惡的是,時至今日,這幫人仍然膽大妄為、狗膽包天、不計後果地繼續犯法!嚴重地毀壞黨和政府的形象!
四.我們的要求
最高人民檢察院宣佈,從今年5月起,全國檢察機關將用一年左右時間在全國範圍內嚴肅查辦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的案件。最高檢副院長王振川說,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人權的犯罪,無論發生在什麼領域和部門,無論涉及到什麼人,都要堅決查辦、依法追究。在檢查活動中,不以有關部門移交線索作為查辦案件的先決條件,對有關部門未移送、但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檢查機關將立案偵察;對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堅決依法查處。
根據《刑法》第342條的規定:“ 違法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和第410條的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法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准徵用、佔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馬橋鎮存在的違法圈地、違法拆遷的事實,請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立案偵察,依法查處。
馬橋鎮聯工村規劃區花園洋房房主:
董順昌 張耀昌 朱忠耀
楊靈芳 董菊仙 連 鳳
顧鳳芳 章金弟 董明昌
二0 0四 年 八月 六日
聯繫人:董順昌 張秀齊
電 話:6409 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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