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王家俊台北十九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公路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將客貨兩用小型車納入小客車及小貨車租賃業規範,以補現行實務操作上的無法可循。
現行公路法規定,小客車租賃業以小客車出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業者;小貨車租賃業以小貨車租與他人自行使用為營運者。親民黨籍立委劉文雄(不分區)提案修正,分別在小客車、小貨車租賃業中,增列把小客貨兩用車納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