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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讀 排水設備須合格自來水管商承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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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十九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下水道法第二十一條,明定往後用戶排水設備應由登記合格的自來水管商承裝,承裝業者所雇用的技工,應經技能檢定合格與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者。

現行下水道法第二十一條條文為,用戶排水設備,應由登記合格之承裝商承裝。承裝商雇用之技工,應經技能檢定合格。管理承裝商之規範與技工技能檢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但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黃昭輝(高雄市)等認為,現行條文未具體釐清下水道工程業務範圍,造成業界承接、施工與執行作業不便,徒增主管機關管理困擾,主張修法釐清權責。

全案經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初審,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修正通過。修正後條文明定,往後用戶排水設備,應由「合格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承裝商雇用的技工,應經「技能檢定合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者。」

黃昭輝受訪時表示,大家都在談下水道要普及,但法規若無明定應由哪些業者承攬,難免影響施工與普及速度,如今修法完成,統一由自來水管承裝商專責雇用合格技工施作,應可大幅提升下水道普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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