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17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台中市李姓作業員在工作時,左手掌不慎被捲入粉碎機絞斷,受傷後截肢,5家保險公司卻不賠,李某提起訴訟,法官發現他於2週內密集投保5家業者共6張保單,投保金額達3600萬元,動機可疑,雖不能證明是故意行為,也未進一步證明確實為意外事件,判決李某敗訴。
左手腕遭粉碎機絞斷
據悉,李某是在93年2月25日在某家公司上班時,發現粉碎機內的刀片鈍了,乃取出其中2片,磨利後再裝入粉碎機內,未料在安裝第2片時,不慎碰觸開關,左手腕被粉碎機絞斷,經送仁愛醫院救治進行左前臂截肢手術,屬保險契約中所訂「第3級殘障」,依約給付比率為投保金額50%。
李某陸續持保單向多家人壽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均被業者駁回,李某逐件提起民事訴訟,也陸續被判敗訴。
經濟不佳投保被質疑
法官發現,李某自己說:「受傷前,沒有什麼存款,我都是用現金卡,以卡養卡」,受傷時的醫藥費也是向唐姓友人借貸。唐某也證述李某曾多次向他借貸。經追查李某的財務,顯示李某91至93年度僅申報財產所得21萬元,且名下無不動產、汽車或投資,足認原告經濟狀況非佳,且常有窘迫情形,李某竟在事故發生前1、2週內,密集向多家保險公司投保意外傷害險,保險金額高達3600萬元,投保後,於短時間內湊巧發生本件傷害,其投保動機及本件傷害是否屬意外事故即有可疑。
法官發現李某陳述案發經過,聲稱是右手要去拿鐵鎚時,不慎觸動開關,而到底是手去碰開關,還是拿起的鐵鎚去碰到開關,前後說法不一。法官認為案發時,李某左額頭有受傷,但李某供述他左手扶著刀片,右手繞過左手去拿鐵鎚,理應臉部也是朝左,此時如果機器啟動理應傷到右額頭,為何會傷到左額頭,不合常理。
李某又提不出更新的意外事件證據,法官認為此件雖未證明故意自傷行為,也未證明是意外事故,應該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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