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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18日初審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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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六日電)台灣立法院外交及僑務委員會十八日排定初審行政院函請審議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委員會輪值主席蕭美琴今天說,若這項聯合國公約能在立法院三讀,不僅具象徵意義,更將國際公約國內法化,宣示台灣保障婦女權益決心。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onvention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是聯合國一九七九年制定通過,一九八一年生效,保障國際婦女人權的重要法典,宗旨為「確信一國充分和完全的發展,世界人民的福利及和平事業,需要婦女與男子平等充分參與各方面的工作」。

行政院長蘇貞昌日前表示,過去十年,世界各國紛紛實行「性別主流化」行動策略,已是各國提升人權水準的重要議題,推動加入聯合國CEDAW,具有彰顯落實人權保障,與國際人權體系接軌的重要意義。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蕭美琴(台北市)上午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台灣雖非聯合國會員國,但一向尊重聯合國保障人權的公約與法條,但也受限台灣非會員國,就算立法院通過公約,也無法被聯合國計入公約連署國,但仍宣示台灣願將國際共同標準國內法化的決心。

她說,台灣自退出聯合國後後,立法院從未通過任何一項聯合國的保障人權公約,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能在立法院通過,將是台灣在退出聯合國後,第一個通過的聯合國保障人權公約。

蕭美琴指出,相較於台灣過去推動有住民自決相關條文的「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爭議應較小,很難想像會有政黨不支持這項公約。

包括「世界人權宣言」、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合稱的國際人權法典,理論上已納婦女為人權主體,並明訂男女應享有相同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但婦女人權保障無論在政治、經濟、社會或家庭,都受相當大的挑戰,聯合國才發起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公約共分六部分、三十條條文,第一部分定義歧視並規定國家義務,第二部分保障婦女參與公眾及政治生活的平等,第三部分規定婦女在經濟、社會及文化權保障的平等,第四部分有關私法領域的平等,第五部分為監督機制,第六部分為一般條款。

截至今年三月,全球共一百八十三個國家簽署CEDAW,並彈性開放非聯合國會員國簽署加入,僅次於兒童權利公約,成為國際參加國家第二多的人權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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