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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機要費案 檢方認定沒有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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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十五日電)國務機要費案,台北地方法院今天首次開庭,下午庭訊由檢方提出論告。公訴檢察官指出,憲法第五十二條並未限制檢方對總統實施偵查行為,另外,國務機要費案僅起訴總統夫人吳淑珍等四人,並未將總統陳水扁列入被告,法院不應停止審判或不受理本案。

檢方指出,刑事訴訟法中沒有「形式上的被告」、「實質上的被告」這樣的說法,辯護律師提到國務機要費案實質上是「起訴總統這個職位」也與事實不合。

公訴檢察官指出,國家行使審判權之行使對象僅及於被起訴之人,也就是法院的「不告不理原則」,檢方只有起訴吳淑珍、前總統府副秘書長馬永成、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總統府出納陳鎮慧等四名被告,並沒有起訴陳總統。

另外,辯護律師團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規定,要求法院不應受理本案,但法條形式駁回要件中並未列舉「違憲」,法院無須理會。

辯護律師團庭訊中也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至二百九十七條等理由,向合議庭聲請停止審判,公訴檢察官也認為本案沒有符合法定要件,請求法官駁回這項聲請。

公訴檢察官指出,憲法受實際運作與時代變遷而有解釋上的不同,陳總統因頭目津貼案到花蓮地檢署應訊便建立總統可以受到偵查的典範;另外,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九二號解釋,憲法第五十二條中所提到的「訴追」與法律程序中的「偵查」並不相關,檢方就訊陳總統並未違憲。

檢方認為,陳總統應訊時,高檢署查黑中心檢察官陳瑞仁便已告知他有刑事豁免權,但陳總統同意接受訊問;加上國外案例顯示,總統任內雖可免於刑事起訴,但行政權不能無限上綱,必須受到司法權的節制,檢方依法有實施偵查的權力。

國務機要費案十一月三日偵結,檢方依貪瀆與偽造文書等罪將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四人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十一月十五日分案由審判長蔡守訓、受命法官徐千惠及陪席法官吳定亞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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