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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
【大紀元12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顏姓老闆與林姓員工發生爭執,顏某憤而踹了林某一腳,造成林某小腿挫傷,醫藥費花了295元,林某請求醫藥費之外還求償精神損失50萬元,法官認為5萬元即可,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9/10。
判決書指出,顏某是林某姊姊的男友,也是雇主,2人平時工作就有嫌隙,93年10月間,2人又起爭執,顏某退至辦公室的儲藏室,要求林某離開,但林某就是不走,甚至以腳踹儲藏室的門,此時顏某以腳踹了林某小腿一下,導致林某小腿挫傷,花了295元醫藥費,林某提出民事賠償,除要求賠償295元醫藥費,並應加上50萬元精神損失。
法官審酌顏某擔任董事長,月薪5萬元,需撫養母親,沒有不動產,而被告傷勢輕微,就醫1次即痊癒,醫藥費僅295元,50萬元賠償太高,減為5萬元為適當,判決顏某需賠償5萬0295元。
而民事賠償訴訟費用係依求償金額核算,該案原告提出50萬餘元賠償,依規定需繳交1%,即5000元裁判費,法官只判5萬元,原告需負擔9/10裁判費,即4500元。
法官表示,一般民事損害賠償都有一定行情,並非提出金額越高越好,相對裁判費負擔也越高,一般標的10萬元以下,只需付1000元裁判費,10萬至100萬之間,需付1%裁判費,逾100萬至1000萬元,徵收千分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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