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2月15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新竹市一名張姓男子一個多星期前和朋友們餐敘,酒後疑似摔倒致頭部重創,在投宿賓館後陷入昏迷,才被同行友人發現送醫。張某家屬一度要依他受傷前的意願捐贈器官,但也堅請檢方徹查其受傷原因,以致檢察官在2次腦死判定後裁定不同意其器捐,讓遠在台南的受贈者空歡喜一場。
承辦檢察官直言,張某全身除了頭部並無其他可疑外傷,但因家屬質疑受傷原因,懷疑外力人為所致,為了慎重起見才會做出這樣的決定。對於這樣的結果她也天人交戰很久,因為明知道有患者亟待器官移植,但為還原事情真相,才不得不出此下策。
家屬質疑遭毆受創
檢警初步調查,張某約在1週前和朋友餐敘,在場者疑似都喝得酩酊大醉,散席後多人一起投宿汽車賓館,這時同行者才發現張某居然全身是血且陷入昏迷,懷疑可能是酒醉在某處自行摔傷之故,因此報警送醫。
檢警說,前述說法難被張某家屬接受,反而懷疑他遭人毆打,且質疑這些同行者疑似未在第一時間將他送醫治療。
檢警表示,在經過約1週急救仍不見起色下,家屬考慮他受傷前曾表示過他日往生願意器捐,所以便由家屬簽下器捐同意書。
受贈者空歡喜一場
而同時間遠在台南成大,也正有名等待心臟移植的病患亟需其心臟救命。於是檢警便在本月12日,會同救治醫院和家屬連續做了2次腦死判定,只是在第2次腦死判定後,檢察官突然緊急喊停,改要求家屬未來拔管後,必須循正常程序報驗、解剖以釐清死因,使已到場待命的器官摘除小組無用武之地,遠在南部的受贈者則是空歡喜一場。
對此,家屬昨天表示不願多談,一切尊重檢察官的裁定。
法界:先釐清死因再器捐
〔記者黃美珠/竹市報導〕近年致力探討國內器官捐贈制度的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林忠義表示,腦死是死亡的一種,腦死者器捐,所捐出的器官為其所有,死者的權益應該被放在第一順位檢視,也就是先查明死者是否有冤屈待伸張,釐清或獲得伸張後,這時檢察官再盡量配合,看是否有可能進行器捐,所以他肯定承辦張先生腦死案的檢察官做法。
此外他也表示,如果腦死者的死因很明確,即使是遭到毆打,導致顱內骨折而死,確定沒有被下藥、毒害,捐贈的器官無須再做相關化驗,那麼只要保留有偵查必要的部位(頭部 ),且保全其他相關證據後,是可以同意先行器捐。只是器捐過程中,承辦檢察官應全程在場勘驗,器捐後立即解剖,這樣就能兼顧司法調查和死者及其家屬遺愛人間的心意。
醫界:採證與器捐不衝突
〔記者黃美珠、胡清暉/綜合報導〕衛生署新竹醫院加護病房主任黃俊雄表示,儘管一般腦死判定後,器官移植的黃金時間會因捐贈者自身傷病狀況和器官衰竭狀況而異,但醫界普遍認為,若能夠及早在正式完成腦死判定的法律程序後就移植,成功率確實會比較高。
器官捐贈的黃金時間究竟該從何時判定?是從臨床出現腦死現象來看,還是法律上的2次腦死判定起算?黃俊雄說,其實這都得看患者本身的傷病程度,以及腦死後器官的衰竭狀況,沒有一定的標準,只能說越快會越好。
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董事、成大醫院外科部主任李伯璋也對此案例表示,檢察官、法醫可與器官移植的醫師溝通,在採證過程評估頭部外傷、解剖腦部,即可分析死因,與內臟的取出並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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