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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經部發布重大投資案件政策面審查機制

【大紀元12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管中維台北十四日電)經濟部今天發布實施重大投資案件政策面審查機制,明訂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申請投(增)資中國地區投資事業個案金額若在1億美元以上,或累計投資金額2億美元以上且單次增資金額在6000萬美元以上,或涉及核心產業科技的投資案,須進行政策面審查。

經濟部指出,力晶、茂德及日月光等申請赴中國投資案可能最先適用這項新規定。

經濟部表示,行政院3月間公布「兩岸經貿『積極管理、有效開放』配套機制-經濟類」及經續會結論,改革大陸投資審查制度,增訂重大投資案件政策面審查機制,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並增訂「在大陸地區重大投資案件政策面審查協調作業要點」,明確規範重大投資案件定義、審查程序、審查項目與投資人協調項目、投資人應承諾事項等。

新規定明訂,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申請投(增)資大陸地區投資事業個案金額在1億美元以上,或累計投資金額2億美元以上,且單次增資金額6000萬美元以上,或投資涉及主管機關公告的核心產業科技有關產業,若有前述情形,須進行政策面審查。

所謂「核心產業科技有關產業」,是指8吋以下(矽)晶圓鑄造;封裝測試(限銲線型式);4吋以下薄膜電晶體液晶顯示器面板模組中段製程(切割、裂片及灌液晶製程)。

經濟部並表示,重大案件政策面審查,除了由主管機關以書面會商相關機關意見外,還將由相關機關首長組成跨部會審查及監督小組,針對投資案對總體經濟及相關產業的影響進行審查,並得協調投資人就財務規劃、技術移轉、輸出設備、國內相對投資、對母公司回饋、全球布局、僱用員工等事項做出承諾,以確保投資案對國內經濟的利益。

經濟部指出,經政策面審查的投資案件,在投資人提出書面承諾前述協調事項、以及同意主管機關得實地查核後,提報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議審查。

經濟部表示,現行晶圓廠赴中國投資審查的跨部會審核,得併同重大投資案件的程序併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