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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公平會:六金融業借貸契約違法 罰7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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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2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四日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表示,幸福人壽、中國人壽、興農人壽、大都會國際人壽、國泰世華銀行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在借貸契約不當約定加速條款,也就是借貸人如未依約付息等情況時,未在合理期間通知借款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共處新台幣720萬元。

公平會發言人周雅淑表示,公平會今年2月起主動調查110家金融業者有關借貸契約內容妥適性,已調查45家,發現6家有不當約定加速條款或要求遵守不確定概括條款,分別處幸福人壽130萬元、中國人壽100 萬元、興農人壽130萬元、大都會人壽100萬元、國泰世華銀行150萬元及新竹商銀110萬元。

公平會表示,金融業者在借款人發生債信不足情形,而有加速債務期限到期等確保債權的必要者,宜事先與借款人議定債信不足事由。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擔保物被查封或擔保物滅失、價值減少或不敷擔保債權等情況,金融業應事先以合理期間通知或催告立約人。

公平會指出,金融業者如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個別議定加列其他事由,宜在契約中以粗字體或不同顏色醒目方式記載,同時明示發生加速期限到期(經通知或無須通知)效果。

不過,經公平會調查,這6家金融機構在訂定借款契約時卻約定為不需事先通知或催告。也有業者訂定如保險公會、銀行公會訂定的規章履行債務,視為約定書一部分,屬不確定概括條款,使借款人負擔不明確的義務。周雅淑認為,消費性貸款訂約應具備具體、特定及明確的特質。

公平會今年3月已針對遠雄人壽在授信約定書約定不當行使加速債務到期條款,剝奪借款人事前補救機會,處50萬元罰鍰。

公平會副主委余朝權表示,這是屬於消費者重大權益的民生議題,如再犯,未來不排除以1千萬罰鍰。

另外,公平會仍持續調查65家金融業者是否涉及不當約定加速條款,余朝權表示,希望在明年底前調查結果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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