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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外交部:總統與夫人目前無外交護照

【大紀元12月14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黃名璽台北十四日電)台灣立法院外交及僑務委員會今天審查外交部提案「護照條例修正草案」,外交部次長張小月表示,總統陳水扁與夫人吳淑珍目前皆未持有外交護照,即使修正草案三讀通過,總統與夫人必須因公出訪邦交國才能申請外交護照,且事由一旦消滅即無效。

外交委員會上午初審護照條例修正草案,第十二條關於外交護照適用對象,新增「總統、副總統及其配偶出國時所持用之通行狀,亦屬前項之外交護照」等文字,遭中國國民黨籍立委蔣孝嚴(台北市)質疑如同外界所言「落跑條款」。

蔣孝嚴說,總統出國使用的元首外交通行狀(法文Laissez-Passer),性質與外交護照截然不同。通行狀由兩張紙構成,只有元首出訪時才能使用,回國後即繳回;但外交護照適用於外交、領事人員等因公赴國外等人,效期五年,與通行狀禮遇總統的性質不同,修正條文文字顯不妥當。

他強調,過去國民黨執政時也有副總統出訪非邦交國時,必須以外交護照入境,「這沒有關係」;但若總統或副總統出訪邦交國時,一定要使用通行狀,「這是國際慣例」。

張小月表示,完全尊重蔣孝嚴意見,回去後會將上述增訂文字另列專章處理通行狀,將通行狀與外交護照分開規範,並修改相關文字內容。

國民黨籍立委周守訓(台北市)也質疑,通行狀是對元首的禮遇,外交部修法反將總統等人層級降低。再者,原先通行狀效期只有一年,外交護照卻有五年,是否意謂總統與夫人能在卸任前申請外交護照,至卸任後仍能使用?難怪外界質疑修正草案為「落跑條款」。

不過,張小月澄清,陳總統與夫人目前未持有外交護照,就算草案未來三讀通過,總統等人也必須是代表中華民國出訪邦交國等公務,才能申請外交護照,且持有事由消滅後,外交護照即無法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