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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警示不明 陷害用路人

【大紀元12月1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胡健森/宜蘭報導〕全縣各地無論省道、縣道、鄉道常有各種道路工程,除了造成交通阻塞,更成為用路人的陷阱,目前光在地檢署,至少還有十多件官司是因道路施工導致的交通事故,至於自認倒楣或私下和解的案件,數量更驚人。

有檢察官私下說,施工單位顯然未盡責工地周圍依規定設置警告標示,也未指派人員疏導交通,便宜行事的作法幾乎可說是草菅人命。

警示燈故障 騎士摔傷憤告包商

前陣子礁溪鄉省道台九線礁溪路七段拓寬工程,道路兩旁的路燈都拆除,但施工單位僅在工地周遭擺放反光牌及「故障」的警示燈,一名機車騎士夜間行經,看不清路況,閃避、煞車不及而摔傷,事後憤而控告承包商涉嫌傷害。

另一件更離譜,有機車騎士深夜行經正在施工的台九線,也是因為警示措施不足,竟連人帶車直接撞了上去,這名騎士竟然整個人「插」在工地的鋼筋上暈死過去,還好早起運動的民眾發現,趕緊報警,這名倒楣的騎士被插在鋼筋上兩個多小時後才獲救,雖然保住一命,脾臟仍被切除。

道路施工警告標示不清,不僅危害到車輛駕駛安全,甚至連工地的工人也會因此受害。去年縣政府旁的省道台九線曾發生一起車禍,一名轎車駕駛因為沒看到前方正在施工,整輛車撞進工地,結果工人被撞成重傷,送醫不治。

公設造成損害 民可請求國賠

法界人士說,因道路施工釀成的車禍,當事人如果不幸傷重致死,檢方將依過失殺人罪嫌主動偵辦;如果只是受傷,屬於告訴乃論,傷者如果不願自認倒楣,可對包商提出刑事及民事告訴;此外,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萬一不幸碰上類似遭遇,民眾也可以考慮請求國家賠償。

例外原則 讓禁挖期形同虛設

〔記者游明金/宜蘭報導〕縣政府訂有「宜蘭縣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工程單位開挖道路須提申請,每年9月16日至次年元宵節為禁挖期,未經申請挖掘道路或違反規定未作好安全維護設施,可罰款一萬元至十萬元。

宜蘭地區經常可看到道路挖挖補補,部分工程工期過長,未及時作好回填,導致遇雨泥濘、晴天揚塵,造成環境污染,不僅如此,施工造成行車不便,險象環生,部分道路回填未落實,路面顛簸難行,經常造成機車騎士滑倒。

縣府九十年2月頒訂自治條例管理,依規定,各管線單位開挖道路一定要申請,鄉道向鄉鎮市公所管理單位、縣道與省道向公路總局申請;工程單位要檢具申請書、施工計畫書、施工範圍位置圖、管線埋設平面圖及標準橫斷面圖等文件。

為了不讓道路經年在挖,自治條例中訂有禁挖期,卻又有例外原則,例如與國家重要建設有關管線工程、既有管線緊急修理工程、道路交通號誌管線工程及民生接水、接電(信 )、視訊網路等緊急需要者,還有經主管機關核准者;由於規定寬鬆,禁挖期形同虛設。

依據規定,挖掘道路須做好安全維護設施,包括須在施工位置前方及後方設立施工標誌,日間設置安全措施,夜間加掛警示燈,人孔周圍及管溝兩側,須設圍籬或遮欄,工地現場還要有施工告示牌,標明工程名稱、施工單位、核准文號、承包廠商、預定開、竣工日期、連絡人地址及電話號碼等。

縣府表示,未依規定申請或擅自變更挖掘道路面積、路段、未依規定回填或作好安全設施等,可罰款一萬元至十萬元並限期修復,逾期未修復或修復不符規定者,得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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