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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體罰立法 打手心就違法

【大紀元12月13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教育基本法修正案」,明文禁止學校體罰學生,避免造成學生身心侵害,並對學生受教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侵害時,賦予救濟管道。換言之,即使只是打手心,今後都將不再是老師的正當教育手段。

這項修正案原本對受害學生,除提供救濟管道,還要給予損害賠償,但經朝野協商後,最後決定刪除損害賠償部分。

全球第一○九個立法國

為避免「禁止體罰」立法通過後,基層教師因管教學生動輒得咎、無所適從,或對學生輔導改採消極態度,同時避免校園中霸凌、恐嚇、勒索、偷竊等偏差行為,因無法約束而危害學生及他人,立法院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教育部應與「全國教師會」在六個月內研擬完成「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並督促縣市政府完成訂定相關規定,藉此讓基層教師對於輔導管教能有一個明確可以依循的處理原則。

立院審議「反體罰條款」,經過長達一年二個月的討論,昨天終於完成三讀修法,這將使得我國成為全世界第一百零九個禁止校園體罰的國度。

現行「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僅規定,國家應保障學生「學習權」與「受教育權」,經昨修正後增加「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並增訂「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等文字,也就是所謂的「反體罰條款」。

身體自主權受保障

此外,現行法第十五條僅就「教師專業自主權」、「學生學習權」遭受學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侵害時,明訂政府應提供公平救濟管道,修正後,「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也納入保障救濟範圍。

根據立委提案說明,「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明文,學生的身體完整性及人性尊嚴應受到尊重,並且不受照護者的暴力對待,國際解釋上認為體罰就是兒童虐待的一種,羞辱是侵害人性尊嚴,理當予以禁止。

教育部要各校速訂管教辦法

〔記者申慧媛/台北報導〕配合立法院修訂通過教育基本法禁止體罰,教育部訓委會昨天提醒各縣市及各級學校,應加速落實訂定適當與合理的輔導與管教辦法,教師不當管教造成學生身心傷害者,都要記過懲處。

教育部訓委會常委柯慧貞表示,教育部早在去年9月6日即已訂定「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明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不能體罰,更不能對學生身心造成傷害。教育部將會在半年內與全國教師會訂出明確的「輔導管教實施細則與辦法」,明確定義「體罰」及偏差行為的相對應輔導管教措施。

柯慧貞說,根據公立高中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中小學教師輔導管教不當,致造成學生身心傷害者,要記過。而目前已有台北縣市、高雄縣、屏東縣、台東縣、花蓮縣、金門縣及連江縣等八縣市訂定相關作業規定或原則,未來其他縣市也須訂出辦法。

柯慧貞表示,未來學生如果有不當行為,例如在教室裡做危險動作,即使是暴力行為,老師也只能口頭糾正,且教師使用的言語,也不能激怒學生。

不當管教 教師盼訂明確界限

〔記者申慧媛/台北報導〕對於零體罰入法,教師團體多表肯定,但若能以立法等更具體方式列出何謂「不當管教」或「體罰」,較能提供老師參考,不至於造成管教上的「認知落差」,避免教師動輒得咎被處分或學生家長告老師等情況。

人本教育基金會執行秘書蕭逸民表示,新修訂法律規定學生有不受體罰的權利,保障了學生的人性尊嚴,未來所有教育機構,包括公私立學校及各類補習機構,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體罰學生,受益學生預計超過五百三十萬名。

全教會高中職委員會主委黃耀南說,過去校園內其實也是實施零體罰,但師生間的不當管教爭議仍層出不窮,問題關鍵是在管教認知的落差,體罰與管教界限不明,常導致教師污名化。教育部應在最短時間內與教師會針對體罰與管教間,訂出明確的定義與界限,讓教師不再背負體罰污名。

家長代表則多支持免體罰入法,讓台灣的教育更進步;台北縣中小學生家長聯合會總幹事盧鴻頡說,英國各學校就有學校懲戒委員會及專人進行懲戒的行為,建議老師對學生的管教,最多只能口頭警告,若不聽勸告,再移送專人處置較合情合理,對老師和學生都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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