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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包店聲響大被訴 賠20萬

【大紀元12月1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方志賢/綜合報導〕高雄縣大樹鄉長興麵包店製作麵包、糕點聲響過大,遭鄰居蔡心玲提出排除侵害民事訴訟,最高法院昨天判決蔡女勝訴確定,麵包店老闆黃勇仁須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也須接受全天候的噪音管制。

判決罕見要求麵包店所產生的聲響,早上7時許至晚間10時許,不得超過全頻50分貝、低頻25分貝,另晚間10時許至上午 7時許,則不得有任何聲音影響鄰居。

法院判決 兩造皆不滿

蔡女獲悉勝訴,卻認為僅獲賠20萬元,無法彌補損失;黃某則表示,檢察官、法院僅聽對方片面之詞而判他敗訴,他難以接受。

此法院確定判決影響頗大,原本民法第774、793條就分別規範土地所有人經營工業…等,應注意避免造成鄰地的損害,也要避免所產生的臭氣、油煙、喧囂…等影響鄰居。

在大樹鄉檨腳村開設照相館的蔡心玲,不滿隔鄰黃勇仁所開的長興麵包店,在夜間或清晨製造麵包、糕點所產生的噪音與震動,向法院提出排除侵害民事訴訟,表示已造成焦慮症,要求法院禁止麵包店再製造噪音,不再使用相關機器,並須給付造成房屋、牆壁嚴重龜裂的修復費18萬多元,以及精神慰撫金50萬元。

法院判決指出,開設麵包店製造麵包…等是黃勇仁的謀生方法,不能以法令禁止,更何況該房屋1樓靠近馬路部分屬商業區,可經營商業。

另根據相關證人證詞,該麵包店確有在夜間開啟機器,甚至凌晨1、2時都還在製作。

法院基於鄉村屬噪音第2類管制區,根據相關科學研究,進而認定日間上午7時至晚間10時許,麵包店噪音應不得超過全頻50分貝、低頻25分貝,也由於鄉村的作息時間,法院認為晚間10時許就不宜發出任何聲響。

另考量蔡女自91年4、5月間就受有麵包店的噪音,判准精神慰撫金20萬元,不過房屋受損則無法證明,並未判准。

蔡女昨晚得知自己勝訴,並獲賠20萬元,卻仍難掩失望,她說,麵包店長期利用深夜工作引起的噪音,造成她失眠,甚至因而罹患精神疾病,讓她苦不堪言。

蔡女說,麵包烤箱、攪拌機長期震動,也造成她家牆壁龜裂,她花了8萬多元雇請土木技師鑑定確認,要求對方賠償50萬元,法院卻未採納。

蔡女說,3年來花費在雇請技師、律師的費用遠超過20萬元,法院判賠20萬,難以彌補她的損失,但仍感謝法院還她公道。

獲判敗訴的黃家人則批評司法不公,黃父說,對方告他夜間做麵包,完全是惡意栽贓,他找了18位鄰居及村長連署證明他沒有夜間做麵包,環保局多次前來稽查,也從未發現有噪音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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