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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陸委會:解除金融業登陸限制傷害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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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九日電)台灣立法院內政及民族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解除台灣銀行業赴中國投資限制。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認為,此舉若付諸實施,將使多年來政府建立的兩岸金融管理機制全面崩解,對國內經濟金融的穩定及國家利益的可能傷害,難以估計。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通過的兩岸條例第三十六條修正重點,一是將台灣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及其在台灣地區以外的國家或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與中國相關分支機構進行直接業務往來的許可機關,從「財政部」改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第二項是把台灣地區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或投資事業,改為報經金管會許可即可,排除現行兩岸條例第三十五條赴中國投資許可的適用。

第三項是在中國設立分支機構或投資事業準用金融保險證券期貨機構在國外(不含港澳)設立分支機構或投資事項規定;刪除第四項「為維持金融市場穩定,必要時,財政部得報請行政院核定後,限制或禁止第一項所定業務往來」。

陸委會副主委劉德勳晚間召開記者會認為,第二項規定排除兩岸條例第三十五條適用,「將破壞行政體制運作」。目前尚未開放銀行赴中國設置分支機構的癥結原因,是兩岸尚未簽署金融監理備忘錄(MOU),以致金融主管機關難以同意開放政策,因此投資審查機關尊重金融主管機關的權責,仍列在第三十五條禁止投資類項目,並非因第三十五條規定造成國內金融機構無法赴中投資。

他表示,新修正的法條不僅無助於解決政策開放遭遇的困難,反而破壞現行中國投資單一審查窗口的制度設計及政府內部分工,導致事權混淆及廠商不便,可能衍生的後遺症既深且廣。

劉德勳並說,中國的會計制度及財報制度不完善,資訊透明度嚴重不足,企業經營風險難以掌控,一旦國內金融機構可以準用在外國設置金融分支機構的相關規定赴中設立分支機構,在兩岸未能簽署金融監理協議、確保有效監理的情況下,台灣金融監理單位對國內金融業所設中國分支機構將難以實質監督,可能衍生的金融風險將大幅升高。

他表示,尤其銀行業務涉及國內廣大民眾的存款安全,如果中國分支機構經營不善,衍生的債權將衝擊母行及存款人權益,對國內金融體系有極不利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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