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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車
【大紀元11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錫璋台中市八日電)台中縣駕駛救護車的男子徐崇文,三月間因直接為病人輸入氧氣而忘了在氣切管上使用T型管,導致一名婦人急性氣腫死亡,台中地方法院本月六日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處徐崇文有期徒刑一年。
據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調查,一名王姓婦人因腦中風到台中縣梧棲童綜合醫院手術治療,後來欲轉至護理之家繼續照料,其家屬透過間接安排,由徐崇文負責駕駛救護車接送。
領有初級救護員執照的徐崇文,只知為王姓婦人在氣切管接管輸入氧氣,卻未配合使用T型管,導致氧氣只進不出,王姓婦人在救護車上因肺部腫大而臉部變黑,徐崇文發覺有異後緊急將其送醫,但王姓婦人已因急性氣腫併發多器官及呼吸衰竭而死亡,徐崇文也因此遭到檢察官起訴追究刑責。
徐崇文事後坦承不諱,且試圖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但因雙方對賠償金額有差距而未能和解。台中地院法官斟酌犯行及和解誠意後,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從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徐崇文若不服判決可以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