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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體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最快年底施行

【大紀元11月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八日電)行政院消保會組長邱惠美今天公布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當消費者繳費超過一年,且收費新台幣五萬元以上部分,業者須提供履約保證;解除、暫停及終止契約也有新規定;預計今年底或明年初施行。

消保會今天上午召開「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出爐」記者會。

邱惠美指出,健身房(體適能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當消費者所繳費用期限超過一年,且金額超過五萬元,業者應就五萬元部分提供銀行履約保證、開立信託專戶管理或經主管機關許可的履約保證。

其次,消費者繳納入會費後7天內,只要還沒使用設施,得要求解約,並退還已繳費用;若是透過郵購或訪問買賣方式交易,也有7天猶豫期間。

此外,若是出國、懷孕、服兵役、職務異動而遷居、疾病或身體不適不宜運動等事由,消費者可辦理暫停會員權,且停權期間免繳月費,會員權有效期間則順延。即使因為個人事由終止契約,業者應按比例退費,並收取不超過退費金額20%(原本為30%)的手續費。

不應記載事項方面,除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至少3天),並規範業者不得事先約定於契約期間屆滿時自動續約,而不另行通知消費者。

邱惠美提醒消費者,相關規範預計今年底或明年初施行,而且只要有提供健身房服務的業者都適用本規範,並不限於名稱為健身房或體適能中心才受規範;消費者若要簽約,待本契約公布施行後再簽約較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