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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政院修法 有期徒刑未執行完畢不得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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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吳素柔台北七日電)原應今年三月宣誓就職的台北縣鶯歌鎮長蘇有仁,九月在看守所補行宣誓,引發爭議。行政院會明天討論「宣誓條例」修正草案,將明定公職人員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或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之情事者,不得宣誓就職。

內政部表示,宣誓條例部分條文已不符政府組織現況,且無法順應政治社會發展需要,因此擬具宣誓條例修正草案。

修正草案除上述新規定外,也增列應宣誓的公職人員對象,包括縣市政府副首長、幕僚長、一級單位主管;縣市議會幕僚長、一級單位主管及縣轄市副市長。

此外,修正草案明定民選公職人員應另行宣誓期限,以利公共事務推展。宣誓地點除就職任所外,也得由權責機關另行指定。

修正草案也增列宣誓人員宣讀誓詞後,誓詞除須由宣誓人簽名或蓋章外,監誓人也應簽名或蓋章,始完成宣誓程序。公職人員未依規定另行宣誓或補行宣誓,可排除視同缺額或辭職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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