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5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曹宇帆台北五日電)媒體問:檢方起訴書表示,不論錢的用途流向,但利用他人發票申領機要費就是既成犯,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不曉得總統看法如何?檢方起訴書內容指出,總統第一次應訊時,曾提及有關四個機密外交案子,若您當下未說明,也可另補書狀補陳,而非使第一家庭操守一再遭受質疑,為何總統當時不一次說清楚?
總統答:如果說按照檢察官在起訴書內提及,引貪污治罪條例,利用機會,詐領財物罪應屬既成犯,吳淑珍取得發票領取國務機要費時,就已經成立犯罪。這是檢察官見解,若這樣的見解是成立的,而且為法院所接受,我今天種種說明都白說了,就是說用發票領國務機要費,這樣就算貪污了,不管是用於公領域或私領域,都是貪污都是犯罪成立。
但是話說回來,起訴書內載明很多案,中間有兩案非常大條的,F案與民運人士案,共花了新台幣四千兩百萬,中間有一千兩百萬也是用發票支付,這也是先把錢領出來,再用發票核銷這些錢,照檢察官說法,這兩條也算貪污啊,也算是貪污犯罪既成犯,為何這兩件案子不算貪污?這是矛盾的,我也不知道哪個才是對的,起訴書內有這樣的情形,一個說可以、一個說不行。
第二,我剛才說,機密外交能不說就不說,你看說出來害了這麼多的人,這就是我的原則,那就是好險我沒全部說出來,還有很多案我沒說出來,所以他(檢察官)第一次就要說出來,我是要如何說呢?
我可以保持緘默、我可以拒絕配合調查,但是我尊重檢察官與司法,想說他會替我保密,不會寫在起訴書內,結果事實發展不是這樣。真的不說不行,因此打算在不傷害國家利益的大前提之下我來說,但是看到這般情形,我真的不敢說。
剛才有說在衝突與掙扎的內心世界內,如果講了會影響國家形象,會影響整個外交糾紛,甚至影響整個支持台灣的好朋友、友我人士,我怎麼能為了自己出賣國家,影響外交工作?
總統任期不過兩任八年,之後還有別的總統,但是我還要繼續做人,我們國家還要繼續存在,為了自己出賣國家影響外交工作,要辦這個案,不能當作一般刑事案件,因為外交工作牽涉很多機密,這是非常複雜敏感的事情。
我不是在推卸責任,我希望大家能夠想想看,我這樣說對不對,國家是大家的,不是我陳水扁的,台灣需要在國際上交朋友,外交要不要維持,還是通通攤在陽光下,這樣台灣是穩死的,就算我不做總統不要緊,還是有別人要做,但是要不要保守這個機密,使台灣外交的路能夠持續走下去,給大家做參考,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