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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新聞

林曉楠:抓一個 我們省了2600萬拆遷費

——杭州市上城法院關於李麗娟案的判決剖析

【大紀元11月5日訊】公安以毆打他人(輕微傷)偵查,檢察院以搶劫罪起訴,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決一咖啡店女老闆2年徒刑。這是最近發生在人間天堂——杭州的一樁奇案。據說, 2006年10月31日上城區法院宣判的時候,杭州100多名市民群情激憤,司法機關高度緊張,差點釀成官民衝突。

這到底是一樁甚麼樣的案件?筆者最近隨律師出差,看到了這個案子的判決書。

咖啡店招來大禍

44歲的李麗娟在西湖邊上開了一家咖啡店,房子是自家的,又佔地利天時,加上麗娟擅長經營,和氣生財,因此買賣興隆。可是政府也看上了她的房子,想拆掉搞開發。搞開發的人找到麗娟,答應換房子給她,可是麗娟去跑了幾次,要麼房子是別人的,政府指山賣磨;要麼根本沒有房子,只是一片待開發的空地。麗娟覺得政府騙人,本來生意做得好好的不願意搬遷,這樣就更不走了。但是,政府的壓力接踵而至,一些工作人員居然揚言要強制拆掉她的咖啡店。麗娟為此上訪,有人告訴她沒有拆遷協議,強制、野蠻拆遷違法,麗娟有了底,拿法律當武器跟政府交涉。可是政府根本不理會她的「法律」,麗娟決定在自己咖啡店普法。

3月25日麗娟在自己的咖啡店圍牆上寫標語:「維護憲法,抵制強遷,毛澤東思想萬歲!」杭州南山東側整合指揮部的女工作人員劉有明過來拍照。有群眾喊:有人拍照!麗娟發現自己被拍,就質問劉有明女士:未經我允許,不准拍我,把照片刪掉!劉女士自知理虧,扭身就走,麗娟上前追趕,兩人發生爭執。後來劉女士的同事——譚昌華、王春以及董國平、張嘉希、施代波、楊代玉等人一起過來幫助廝打,麗娟胸前、手臂被扭得紅腫,情急之下咬了劉有明一口、董國平一口。當天下午。麗娟被警察以毆打他人為由傳喚。從25日到30日,公安偵查詢問的都是麗娟如何毆打他人。30號以後,案件升級,訊問的內容變成麗娟是否搶了劉有明的數碼相機,麗娟的家也被抄了個底朝天。

相機沒有找到,麗娟也不承認搶甚麼相機,但是檢察院還是以搶劫罪起訴了麗娟。上城區法庭開庭審理後認為,麗娟沒有搶劫的故意,且相機下落不明,不構成搶劫罪,構成尋釁滋事罪,判刑2年。

賣矛又賣盾的判決

判決書認定的事實是:「2006年3月25日中午十一時許,被告人李麗娟因不滿強制拆遷,在杭州市上城區南山路196號圍牆上刷寫標語。杭州南山東側整合指揮部的工作人員劉有明用自己的數碼相機對其進行拍攝。被告人李麗娟發現後上前質問劉有明,讓劉有明交出相機,兩人發生爭執。杭州南山東側整合指揮部的工作人員董國平上來拉開李麗娟,劉有明乘機位於廣福裡的指揮部辦公室跑。被告人李麗娟往董國平的手臂上咬了一口,迫使董國平放手。李麗娟又去追趕劉有明,在廣福裡2號門口追上劉有明,並在其左右手各咬一口,搶得富士F410數碼相機一隻,(經評估價值人民幣847元),內有儲存卡一張,(經評估價值人民幣 250元)。」

法院據此認定:被告人李麗娟目無國法,肆意挑釁,隨意咬傷他人,致兩人輕微傷,強佔他人財物數額在1000元以上,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但是律師認為,根據法院的這段描述,卻得不出李麗娟尋釁滋事的結論。理由是:

其一、麗娟在自家圍牆上寫標語,標語的內容又是宣傳法制、維護憲法,反對強制拆遷,這是名目其實的合法行為,何來「目無法紀」?難道破壞法制、踐踏憲法、支持強制拆遷才是「目有法紀」?

其二、杭州南山東側整合指揮部的工作人員劉有明女士未經允許,對麗娟進行拍攝,嚴重侵犯上訴人的肖像權,且其目的又是試圖向上級邀功,構陷麗娟,劉有明的行為才是「肆意尋釁」,才是「目無法紀」。一審判決放過真正的目無國法、尋釁肇事者,而把這盆髒水潑到受害人的頭上,黑白何其顛倒?是非何其不分?

其三、麗娟發現劉有明私自對自己進行拍攝,對劉有明的侵權行為進行制止,這是一個公民對自己合法權益的捍衛,作為侵權人的劉有明應該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將拍攝的照片刪除,但是劉有明卻堅持違法,拒不交出侵權證據,並試圖逃走,在此情況下雙方發生爭執,各自造成輕微傷,這一結果的出現完全是劉有明的侵權行為所致,應該由其承擔完全責任,一審判決怎麼能得出由作為受害人的麗娟承擔責任這樣明顯荒唐的結論呢?

而且,麗娟不存在「強佔」劉有明相機的事實,原審認定無中生有,並且自相矛盾。

首先,法院對事實認定是根據控方自相矛盾的證言作出的,本身沒有客觀性。客觀事實是麗娟只是想讓劉有明刪除照相機裡的照片,沒有搶佔相機的動機和行為。

其次,即使按照原審判決的說法,這段認定也是自相矛盾,極其荒謬的。

其一、原審認定麗娟沒有非法佔有相機的主觀故意,等於事實上否認了相機被麗娟佔有。因為如果相機被麗娟佔有,而且至今拒不交出,又怎能推出上訴人不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這一結論?怎麼推翻檢察機關搶劫罪的起訴意見?

其二、相機是重要的物證,原審認定下落不明,並沒有查實被上訴人佔有,在法律上應該推定沒有被麗娟佔有。那麼,一審判決又怎麼同時認定麗娟「搶得富士F410數碼相機一隻」、「強佔他人財物數額在1000元以上」?

「搶得」是「搶奪並得到」,「強佔」是「強行佔有」的縮寫,這兩個詞是對麗娟搶奪相機的過程描述和佔有相機的結果的強調,這與相機下落不明的事實,與麗娟沒有佔有相機的認定,豈不是嚴重矛盾?

綜上所述,即使是根據一審法院自己認定的事實,也得不出麗娟尋釁滋事、強行佔有他人財物的結論,一審法院的認定完全是無中生有、自相矛盾、邏輯混亂、胡亂構陷!

家屬說劉有明沒有丟相機

麗娟的哥哥李春芳告訴筆者,有充分證據證明麗娟沒有搶奪、佔有劉有明的相機,並且劉的相機也沒有丟失,所謂丟失相機完全是為了加罪上訴人而虛構的事實。

李春芳說:麗娟與劉有明發生爭執的時間是2006年3月25日中午,上訴人當天被傳喚,很快釋放,3月28日再次被傳喚,傳喚理由是涉嫌毆打他人,這期間做的多次筆錄偵查人員都沒有提到上訴人搶劫相機的事實。假若麗娟「搶劫」相機是真的,偵查人員怎麼會放過如此嚴重的「犯罪行為」不調查而去調查甚麼毆打他人的小事?3月30日之前麗娟所作的筆錄完全可以反證,所謂丟失相機的事實是假的,是為了加害上訴人故意虛構出來的虛假事實。

本案涉案相機自始至終沒有從麗娟家處搜出,連一審法院也認定是下落不明,怎麼能同時再認定被麗娟強佔呢,豈不自相矛盾?

奇案背後:搶了2600萬拆遷費

行文至此,誰都能看出,這是一個犯了低級錯誤的荒唐的判決。那麼,上城法院究竟為甚麼會不惜法官名譽做出這樣一個判決呢?

筆者以助力身份跟李建強律師會見了李麗娟,她說:她作為一名咖啡館經營者,遭遇有關部門強制拆遷,為了捍衛自身權益而多次向上級機關反映情況,有關部門沒有辦法通過合法途徑拆掉她房子,故派出工作人員尋釁滋事,故意製造事端,虛構事實,偽造一系列證據將她投入冤獄,從而達到了強拆房屋的目的。

事實也確實是這樣,李麗娟被捕後,她的房子立即被拆除,很多和她一樣情況的業戶也被強制拆除了。一個政府工作人員得意地說,抓了一個李麗娟,給我們省了2600萬!

英國哲學家培根說:「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決其惡果甚至於十次犯罪,因為犯罪只是弄髒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決卻是弄髒了水源。」

國內一位網友說:一份不公正的司法判決,給社會帶來的危害就是給個人心裏埋下了一粒仇恨的種子。

二00六年十一月三日

——轉載自《六四天網》(//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