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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中華民國國民全面換發國民身份證

【大紀元11月30日訊】  

一、內政部業於2006 年9月29日公告舊式國民身份證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屆時全國各行政機關、各級學校及金融機構將不再採用舊式國民身份證,尚未申請辦理換領新 式國民身份證者,應於2006年12年31日前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旅外國人,因故未能於換證期間內換領者,仍請於返國後儘速換領。

  二、本次全面換發國民身份證之對象為年滿14 歲持有國民身份證之國民,請海外國民回國後攜帶舊證、彩色相片及印章,至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三、申請換證原則上可以委託,但應親自領證。如舊證遺失、毀損或相片模糊無法核對身份者,應親自到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換證不得委託,並應攜帶貼有相片之其他證件(如:中華民國護照),俾利核對人貌。

  四、戶籍未遷出國外者,得於回國後逕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辦;戶籍已遷出國外者,須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另攜帶戶口名簿,向遷入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同時換發新證。如已領有舊證,其返國後第1次申請換發新式國民身份證,免收規費。惟當事人舊證遺失,仍應依規定繳交補證規費。

  其他換證訊息,詳載內政部戶役政為民服務公用資料庫網站(//www.ris.gov.tw),或洽芝加哥華僑文教服務中心 (電 話:630-3232440)。(//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