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金管會重申券商不得招攬投資人投資陸股
【大紀元11月3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三日電)台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函證券商,重申證券商不得對投資人招攬、媒介、促銷或受託買賣中國大陸地區有價證券及中國大陸地區政府、公司在香港發行的有價證券,如有違反,將嚴處。
金管會指出,依「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26條第1項規定,證券商及其負責人、受僱人不得轉介客戶至國外證券商開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券商應切實按規定辦理。
金管會證期局官員表示,近來媒體陸續報導有券商及其受僱人對投資人招攬、媒介或促銷中國大陸公司在香港發行的有價證券違規事件,因此,再重申一次。
另外,金管會表示,證券交易法第44條規定,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才可營業。證券商轉投資外國證券公司,非經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不得在國內從事對投資人招攬、媒介或促銷買賣有價證券等證券業務,如違反規定,外國證券公司則涉有證券交易法第175條規定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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