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問答(379) 配偶使用245(i)”老爺法則”
【大紀元11月9日訊】編者按:親愛的讀者朋友們,大紀元网站与移民律師李維先生合作推出「移民問答」信箱專欄,回答讀者有關移民法律、移民法最新動向或在移民申請過程中的具體問題,李維先生于1991年在佛羅里達州的斯特森大學法學院(Stetson University College of Law) 獲得法律學位,從事移民法律工作有十二年多,是美國移民律師協會的會員。歡迎讀者聯系我們:usalife@tvsmo.com。
問題三百七十九﹕ 我妹妹在2001年2月14日嫁給了一個沒有身份的大陸人。妹妹是偷渡進來的﹐妹夫由一家公司申請綠卡。在2001年3月1日交上了勞工証的申請表。目前勞工證仍然在等待中。他們關係不好﹐正在進行離婚手續。如果我妹妹離婚後﹐能否再婚後拿到綠卡?
解答﹕ 如果她和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結婚她還是245(i)。即繳$1,000罰金就可以申請調整身份。也可以做職業綠卡﹐因為她是在245(i)所要求的申請截止日期2001年4月30日前就結婚了﹐且他先生的勞工證也是在2001年4月30日前就報上去了﹐她將永遠享受245(i)老爺條件﹐如果那個勞工證是在申請時是可以批准的。
如果你妹妹在2001年4月30日後嫁一個245(i)享受者先生﹐她也同樣享受245(i)﹐但如果她在拿到綠卡前離婚﹐她的245(i)待遇就不成為“老爺的245(i)” 那麼在離婚後﹐她就無法調整身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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