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29日報導】(大紀元綜合報導)首長特別費制度昨天行政院會再引發討論,法務部長施茂林及主計長許璋瑤分別針對首長特別費制度提出意見,認為據歷年演變,特別費動支要件朝從寬發展,基於尊重和信賴首長,均由其統籌運用,而過度檢視過去特別費的支出,並非制度設計的原意。
據中央社報導,許璋瑤表示,行政院在民國41年建立特別費制度,對於動支額度加以規範。民國62年行政院參照審計部意見,增訂在特別費半數範圍內,可以首長領據動支,採較彈性方式處理,也未要求首長具領後,需再列明後續經費使用情形。
許璋瑤指出,綜觀歷年演變,特別費動支要件朝從寬發展,50餘年來,也一向基於尊重、信賴首長,均由其統籌運用,採寬鬆彈性的認定,並未對其支用範圍及內容作更明確的表列,此一作法相沿至今,並已形成行政慣例。
許璋瑤說,特別費報支通常由機要及幕僚人員處理,只要在預算額度內,檢附相關合法憑證,或在半數範圍內出具首長領據,會計人員僅就憑證做形式審查,對於支用內容及項目,基於尊重首長職務需要從寬認定。參與此項業務的機要、幕僚及核章人員等,對此處理方式也產生信賴,並依例辦理相關事務。
許璋瑤表示,特別費從預算的編列,經費的報支、核銷,會計報告的產生,到決算的審定,都循例完成相關法定程序,長期以來並無爭議。其適用對象從副總統到各級學校校長等,總計有6,500人之多,若另計已退職者,人數將數倍於此。
許璋瑤說,行政院已訂頒新規定,明年元旦起,特別費全部均需檢據核銷,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單據時,也應由經手人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開具支出證明單作為核銷依據;各項支出憑證也應依會計法等規定,註明實際用途及相關的案據。
法務部:具補貼性質 不需繳回
施茂林指出,特別費是基於首長個人職務的特殊性、尊崇性而編列的經費預算,由「首長個人」單獨支配使用,尊重其職務的特殊性給予較多方便性,具有較寬廣的使用彈性,且因其支出有偶發性、時效性、機動性、預支性等因素,其目的在增進行政效能,慣例上不做太多拘泥與限制,主要因其擔任首長職務,可能須額外支出費用。
施茂林說,數十餘年來,慣例由政府編列預算給予具有「實質補貼」性質的業務費用之一,首長如超額支出,則不予增加,已由首長具領部分如未用盡,慣例上也無要求須予繳回。
施茂林指出,各機關首長對特別費的認知與處理程序,也已形成遵循「反覆發生之先例,並對一般人產生法之確信」的行政慣例或行政上之習慣法的行政作為 (司法院釋字第四一九號解釋理由書)。
施茂林認為,對特別費的核銷方式、程序等,有再作明確規範的空間,也應在考量維護政府形象與首長、承辦人員對於處理慣例的信賴、公益性與穩定性下,本諸行政主動性、公開透明研究相關機制,建立正當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