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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賦稅署:特別費為費用 特支費為免稅所得

【大紀元11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二十八日電)針對特別費與特支費的課稅問題,財政部賦稅署署長張盛和今天說明,根據目前相關稅法規定,特別費性質為費用,特支費為免稅所得。至於特別費的使用方式,則由主計處認定。

張盛和指出,民國六十六年財政部發佈特別費相關解釋令,主要目的在於說明特別費的課稅屬性,也就是依據主計處規定,特別費屬於費用,並沒有課稅問題。

特支費部分則是指股長以上的主管加給,屬於所得的一種,所以,民國七十六年時,特支費也正名為公務人員主管職務加給。而依據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主管加給特支費,屬於免稅所得之一。

至於特別費的使用方式與用途,屬於主計、審計單位管轄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