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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監察院40年前曾糾正行政院 要明確規範特別費

【大紀元11月2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二十八日電)台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近來備受矚目,部分人士認為政府未明確規範首長特別費,讓公務員因而入罪,根本是「制度殺人」。實際上,行政院四十多年前已經對特別費為公務性質、須依法核銷做出說明。監察院也曾對行政院提出糾正,要求明確規範。

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台北市某家晚報刊登一篇有關「各級首長待遇」的新聞報導,指出當時行政院長陳誠的薪資高達新台幣六萬元,其中包括特別費三千五百元。陳誠為了避免社會誤解,特別在第二天的行政院會中提出討論,並發布消息澄清。

當時行政院消息稿指出,中央五院院長特別費是基於公務上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補助等費用,與個人待遇無關,此項費用均經列入預算,依法核定,所支各款,並經審計部核銷有案;另外,首次長特別費也是在預算內依法核定,並基於公務上需要的招待、交際及補助款項支出,均須檢據列報,經審計部核銷。

另外,前監察委員金越光鑒於首長特別費的規範不清,於一九六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監察院總檢討會中,要求審計部對中央及省級機構主管支領特別費的法律依據提出說明。監察院並於一九六七年一月十六日對行政院提出糾正案,認為首長特別費形成變相待遇,要求行政院注意改善。

糾正案指出,特別費須用於因公「應酬」及「捐贈」方面,且應檢同原始憑證列報。特別費在預算編列上雖有必要,但用途規定太籠統,各機關首長支付這筆經費是否出於捐贈?其應酬是否為公務上的需要?很難有明確的認定。特別費的編列讓許多人認為機關首長有額外待遇,甚至用種種方法轉為私有。即使是全數因公應酬,也容易使一般公務員發生不平之感。

糾正案表示,國家公務員待遇應以本俸為主,補助俸為輔,特別費只是為某一特定情形下的意外開支。古今中外各國,未有補助俸超過本俸者,也未經常普遍把特別費給機關首長。對於機關首長特別費的使用,應有較明確而一致的動支辦法。劃定範圍,且須與公務絕對有關的事項為限,以免任意作為私人應酬之用,而變為個人待遇的一大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