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國柱:刑事申訴狀
【大紀元11月27日訊】(大紀元編輯註:此上訴書在監獄方面的阻擋下,葉國柱到現在還沒有遞交上去)
申訴人:葉國柱;男;1955年12月30日生;滿族;無業,無固定居所;現服刑於:北京市清河分局潮白監獄十五分監區;通信地址:京山線茶澱站109-15;郵政編碼:300481。
原審公訴機關: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
申訴人因不服北京第二中級法院[以下簡稱:二中院](2005)二中刑終字第221號刑事裁定(以下簡稱:《終審裁定》),現提出申訴。
請求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規範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第七條第(二)、(四)、(七)、(八)款等規定,重新審理本案並依法撤消終審判決,改判申訴人無罪。
事實與理由:原審、二審具以定罪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惡意歪曲、既存事實、枉法裁判,以“尋釁滋事”罪將申訴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違反了我國刑法第293條之規定。
刑法第293條規定尋釁滋事罪是指無事生非、隨意毆打、辱罵他人、強拿硬要或任意損毀公私財物、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等,造成公共場所嚴重混亂的行為。且上述行為都是故意的行為。過失行為不構成本罪的犯罪行為。
原審將所有證據中證明了的“上訪”事實改為“滋事”事實,屬公然的對刑法罪、刑法定原則的直接違反。顯而易件的執法犯法,製造冤假錯案、荼毒文明、法律、人性、道德。
請看以下事實與證據:
2003年5月23日,由宣武區人民政府及其他部門在未經法院按照法律程序參與的情況下,更是在“非典”惡魔肆虐期間採取對抗中央關於《非典期間停止大型施工及拆遷工作的指示》,踐踏憲法、法律、人權,以反人類之行為違法行政。假以“危改”拆遷為名編造虛假實際居住情況,違法對我家進行野蠻強拆。不顧我一家“老弱病殘幼”且非典期間,無家可歸的事實,財產不保全,僱傭農民工“砸搶隊”對我家進行財產“轉移”造成我家大量珍貴財產及現金丟失,就連我家櫃子中存放的“鹿鞭”等物品也不翼而飛並將我八十歲體弱多病的父母單獨拉往通州“三間房”大隊。荒草妻妻的三間平房裡至使不能自理的老人一天一夜水米未進,摔的頭破血流,奄奄一息。難道這就是人民政府依法為人民服務的行為嗎?(請見證在市委門旁老父親頭部血腫的照片為證)。迫使申訴人一家在非典肆虐,各處“戒嚴”之時無家可歸、流落街頭。我們依法上訪無人過問,被當做皮球踢來踢去,給市及中央等部門領導寫信,也石沉大海。(請見證給市及中央等領導的信涵郵件存根)。證明了我們是依法上訪的。但在長期露宿街頭無家可歸的情況下,我們才在賴以生存的兩輛三輪車上及所穿的衣服上寫有我們的遭遇情況(狀衣狀紙)等。我們過著如此悲慘的生活,殘疾的弟弟葉國強一家妻離子散,信訪無果留下遺書跳下天安門金水河自殺“找毛主席評理”未遂被民警救起,反以尋釁滋事罪判刑兩年。
為了一家人的冤情,我同兒子等繼續到有關部門上訪。抗議地方政府等部門的違法行為,並同含冤受辱的幾百名上訪人員於高檢門前喊口號(打倒貪官剷除腐敗)求見賈春旺等。這些情況有高檢門前錄像及每日到此維持秩序的民警為次而錄的視聽資料證明了我們這些無奈行為的真實性。但就這些卻在高檢及宣武檢察院對我們承諾的(回家等待,等我們與當地政府部門聯繫後給你們解決)的謊言欺騙下的數月後竟給申訴人以莫須有的、荒唐的尋釁滋事之彌天罪名將申訴人判刑四年。無視在非典惡魔肆虐,人們驚恫的自然災害面前違反並踐踏了憲法及法律規定的(人民政府為人民服務)的原則宗旨。製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請見證由申訴人所照的強遷現場照片及公證處自編自演的強拆現場財產登記記錄的錄像)為證。再審會看到在今天法制文明社會的祖國、首都地方政府法院是如何的違法、施政並製造了申訴人冤獄。如果一條條考證,那原審的判決還有哪條是真的。
請看原審判決所稱……經查明,被告人葉國柱因其所提不合理拆遷安置補償要求未被採納,而於2003年5月至2004年2月間先後多次在本市……等地採取穿狀衣、打橫幅、舉標語、喊口號等方式滋事……後被公安機關查獲。
天天在東城分局民警的“保護下”何用數月後查獲?非典時強拆民房致使無家可歸者的上訪抗議行為是滋事嗎?
原審和二審判決書隱去了我家在非典期間被政府違法強拆、財產未保全且部份砸在廢墟中的既存事實。
請見證鄰居在我家廢墟中拾到的部份財產,照片為證。原審和二審刻意將我一家人把受傷的老人抬到市委門前便道上,請黨和政府看一看地方政府野蠻的“為人民服務”行為的事實改為“滯留情況”,又將地方政府等部門哄騙我們回“辦事處”解決問題的事實改為到市委、市政府接回葉國柱等人。並違反證據法原則將我一家人:母親毛秀榮、姐葉俊英、兒子葉明君、侄子葉明華、弟妹宋秀琴等作為人證,這種卑鄙的行為卻只證明了我們到市委門前靜坐、上訪、到辦事處要求解決問題,這些行為人的正常行為反被列為罪證,荒唐!!!
原審和二審隱去了2003年5月24日騙我們回“辦事處”解決問題是(拆遷辦)李雨石對我破口大罵“你老B上天安門、中南海告我們去呀等既存事實”。請查證當時在場的民警(王凱)。
原審和二審判決書第七條稱:非典期間……2003年5月26日上午葉國柱一家人來到辦事處院內,葉的父母躺在地上並在周圍擺放生活用品,工作人員無法正常通行。就因此事我同兒子葉明君在數月後被雙雙拘留兩次。第八條稱“我一家人”證實了2003年5月26日上午葉國柱一家人到辦事處要求解決問題,隱去了天橋派出所民警以詢問為名將我們帶至派出所無故將我同葉國強扣押至晚上並迴避了兩次。(03年5月24及5月26日)晚將我父母強行送往醫院的既存事實。同時這就是數月後我殘疾的弟弟葉國強無家可歸、妻離子散跳天安門金水河自殺未遂被捕後又將我同兒子葉明君於同年10月11日以擾亂公共秩序罪為由被雙雙治安又刑事拘留的罪名,同年11月10日又被雙雙強行違法“取保候審”(請見證取保候審決定書)。
原審和二審判決書第九、十、十一條將強拆後無家可歸、流落街頭的我們途徑使館區改為在使館區內遊行上訪,秀水街、使館區從未寫有華人與狗不得通行之標誌。甚麼是遊行,上哪去上訪?文明社會的首都法院竟如此荒唐、搞笑,請再審明鑒。
原審和二審判決書第十二至二十二條所列證人、證言進一步證實了原審檢察院、法院刻意聽信社撰的偽證,顛覆了文明社會的基本法律、道德、荼毒人性的事實。我們怎會對早已申辦成功的奧運會舉辦權編出對“申奧”不滿的言論呢?法庭上播放的所謂“刑事公訴證據資料”證明了我們流落街頭在王府井南口東側便道上睡覺,有人在附近打橫幅、標語等,我們聽從民警勸說起來離開了此地,這一事實駁斥了檢察院、法院在法庭上指控我們在此打橫幅、喊口號的行為。原本指控我們的罪證恰恰證實了我們無此行為,但可笑的是法院竟在判決書上將此錄像奇怪的改為“證實了葉國柱03年9月28日和9月29日滋事的位置情況”。請問如果錄一下天安門、大會堂是否就證明了申訴人在此又如何如何。要播一下美國“9.11”事件錄像就能證明是我葉國柱組織的恐怖事件吧?真是慾枷之罪,何患無詞呀。更可恨又可笑的是隸屬於中央單位的“最高檢察院”的某部門竟違法的給申訴人編造偽證,證明申訴人(喊反政府口號、衝擊警戒線、打橫幅等)。如此不誠實的共產黨高級部門的某些幹部卑鄙到了無恥的地步。請再審查看“高檢”門前錄像或調閱民警每日為我們所錄的音像資料,看誰玷污了共產黨先進性,請再審明鑒。
原審判決書第二十五至三十條所稱……南中軸路危改整治工程……應在2003年3月28日中午12時至2003年5月7日中午12時之前完成搬遷。但我父親手書的(有關拆遷問題委託給葉國柱辦理)的委託書能證明拆遷辦與我父親葉紹炎談拆遷一事已是03年5月16日了,請見證委託書底稿及當時資料。既證實了政府與法院之間沆瀣一氣、編造謊言,又證實了拆遷辦與我家談拆遷事宜的具體時間。是危改拆遷,我家三戶人,戶口符合每戶安置一套兩居室的要求,有甚麼不合理的呢?搞笑了!
逼我們在非典期間一星期內搬走,明顯的是逼我們流落街頭。可見,野蠻拆遷沒有憲法、法律的保護。財產不保全,攆走我家人、戒嚴交通、驅散群眾,動用農民工“砸搶隊”拆砸我家,掠走我家珍貴細軟和現金。
檢察院在審查起訴時曾提到“強拆中從我家中撿到現金若干交由當事人”。請問:攆走我家人,錢交給誰了?也無人簽字,檢察院懂法嗎?請再審見照片及調閱當時強拆攝像為證。
原審第二十七、二十八條證人、證言相互矛盾,但都證實了申訴人為全家提出在天橋要三套兩居室或提出在天橋和豐台要三套兩居室等等。可是更卑鄙的宣武區政府在寫給市人大代表吳青女士(在市人大會議上)提出的關於(宣武區政府及北京市宣開拆遷服務中心)在拆除葉國柱家和他經營的飯館依法了嗎?的回函中(北京市第十二屆人大會議)平類第599號建議的辦理報告(A3)以下簡稱辦理報告丞盡造謠之能事。首先將拆除申訴人近二十年的飯館時所稱(葉國柱擅自搭建違法建設一詞)在辦理報告中改為(此建築物屬於過期臨建)而後又將南中軸路危改整治工程在辦理報告中改稱南中軸路環境整治過程並無中生有的講(葉國柱則堅持在三環路內安置全家現房三套三居室)等。
請見證辦理報告複印件,再見北京青年報2006年五月十二日關於(宣武區信訪辦主任耿惠芳為群眾排憂解難)中所稱南中軸路的擴寬、改造將被拆遷一詞進一步證實了拆遷中以危改拆遷為名並將二類地區改為三類地區的事實,就是削減拆遷百姓的應得拆遷補償,暴露了地方政府的道德敗壞、無誠信、貪污腐敗。請問甚麼是“危改”至此矛盾百出的政府證詞能證明甚麼?
原審第三十四條稱……證實了葉國強領取了拆遷款和補助人民幣(119585元),請見證辦理報告稱……葉國強簽定並領取了補助款共計(115989元),再見貨幣補償協議書證實了葉國強領取了補助款(115985元),葉國強(2003)高刑終字第685號刑事裁定書也同時證明了葉國強領取了(11.5萬餘元),原審在判決書中竟莊嚴的多寫給葉國強肆仟元。至此我們進一步明明白白的看到了地方政府及兩院杜撰了相互矛盾的,應該是世界上最荒唐、卑鄙、謊話連篇的判決書。請再審明鑒。
回首,原審判決書第二十八條稱證人張淑軍證言……葉國柱對調換的房屋不滿意,提出在天橋地區和豐台區要三套兩居室或者給100萬人民幣,三間自建房要23萬元。請見證原審判決書,再審會看到一個鐵的事實。……2003年8月5日因擾亂公共秩序被治安拘留15日……,原審判決書第三十九條……通知2003年8月5日根據裁定書要求……給葉紹炎提供宣武區雙愧裡小區11號樓208號作為產權調換房屋……。更有申訴人拘留證為證,充分證明了原審和二審判決書編造了相互矛盾的偽證。申訴人怎能在拘留所中知道我家被“調換”房子,而且還提出不滿意呢?真實拍案驚奇呀!不知榮恥。
(宣武翔達飲食服務公司)的產權不明房“週轉房”在這裡也成了我葉國柱的三間自建房,我怎能在未出生時就到人家後院“自建房”呢?請見證三間自建房後牆照片為證,大概是解放前就有(大車店)此房吧。葉國強(2003)高刑終字第685號刑事裁定書第十三條中早已審核確認了葉國柱三間週轉房,請再審驗證。至此,人們會看到2003年5月23日強拆後我們無家可歸的情況。證實了原審給申訴人刻意造假證的事實,如此荒謬的判決書,請再審明鑒。
在這裡有必要指出葉國強判決書(2003)二中刑字第1890號及市高法(2003)高刑終字第685號裁定書中所稱經審理查明上訴人葉國強因拆遷安置所提無理要求,未被採納……又見裁定書第十三條稱……其與父母均委託葉國柱與拆遷辦洽談……。其同意並委託葉國柱與拆遷辦簽定了三間自建房的補償協議,其後從拆遷辦領取了11.5萬餘元。這裡首先證明了拆遷問題全家以委託人辦理拆遷適宜,何來葉國強所提無理要求一詞。申訴人又何時與拆遷辦簽定了三間自建房的補償協議。請見證貨幣補償協議書證明了申訴人所簽的協議,只是自建房一間的補償協議。(見北京市住宅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書)為證。
葉國強裁定書第七條稱……天橋派出所工作記錄……及市委、市政府信訪辦盛京蘭同志瞭解葉國強全家十人與2003年5月26日到信訪接待室反映……,我們全家何時到過市信訪接待室。請見證申訴人原審判決書所稱……2003年5月26日葉國柱一家到天橋辦事處要求解決問題,等等證明了我們全家從未到過市信訪辦公室。
再請見葉國強裁定書第六條稱……自2003年5月下旬以來葉國強及其兄葉國柱經常騎三輪車到市政府門前上訪。第八條稱……2003年6月11日開始葉國強、葉國柱二人因拆遷問題到市委東門上訪,7月上旬二人開始到市政府西門上訪。由此可見相互矛盾,漏洞百出的高法裁定書一派胡言。我們03年6月才購買的三輪車,請查證宣武交通隊非機動車登記。
以上事實,均系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庭審質證屬實,已經市高法審核予以確認,再審會看到北京政府及兩院竟如此荒唐無誠信。請問共產黨的先進性是甚麼?葉國強判決書均未證明其到使館區遊行上訪,也未證明其在王府井南口東北側打橫幅、喊口號等等,這一事實進一步說明了對申訴人的判決是政府、兩院執法犯法、編造罪名、殘害百姓。
以上事實、證據讓我們看到了申訴人一家從小熱愛的祖國首都,莊嚴國徽下的法院竟如此玷污共產黨的四項基本原則。難道這就是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嗎?
2004年8月24日,無家可歸的申訴人因正義得不到匡扶,憲法、法律沒有保證,風餐露宿。房子沒了、細軟財產搶光了,長期流落街頭上訪無果,遂匯同北京及全國各地冤民聯名向北京市公安局治安總隊依法遞交了遊行申請書。但誰能想到2003年8月27日,總隊的民警電話招我去領申請結果並唆使東城分局預審李樹茂以向申訴人瞭解情況為名將本人騙至東城分局看守所,將我強行拘留逮捕……
當得知申訴人的冤情後,素不相識的律師高智晟先生挺身而出,主動免費為申訴人辯護。以一個正義、正直、能夠維護中國僅有的憲法、法律尊嚴的優秀律師,在法庭上開庭時以法律依據為申訴人辯護無罪時怎奈審判長宣佈“休庭”。為了不讓律師為我辯護,二審突然改為“公休日”多少干警為我加班呀,開庭只宣讀判決書,始終未讓申訴人陳述。
拍案而起的高智盛律師,馬上為申訴人撰寫了上訴狀又寫申訴狀,怎奈法院依舊設法阻撓申訴人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力並野蠻剝奪了申訴人依照憲法及程序法而享有的權力。請見證高智盛、溫海波律師為申訴人撰寫的申訴狀為證。
至此,人們看到了在我們偉大的祖國、世界文明的首都北京、在非典惡魔肆虐的自然災害面前,我們被自己的政府趕出了家門,強行拆毀了我們賴以生存的房子,珍貴財產掠奪一空並傷害了我八十歲的父母,讓人們感到了一個“強姦犯”一面施暴、一面高喊為人民服務。面對著非典惡魔肆虐時,違法強拆。我家的一張張褻瀆文明的照片,任何解釋的語言都會顯得蒼白無力,憲法、法律在權力面前更顯得如此渺小。請再審能尊重共產黨總書記對傳統道德的重申,提出的(八榮八恥)社會主義榮辱觀。尊重憲法、法律,重溫毛澤東論“共產黨人必須隨時準備修正錯誤,因為任何錯誤都是不符合於人民利益的……”
吹牛撒謊是道義上的滅亡,它勢必引向政治上的滅亡之經典論述。
思過、樹德、修正身,匡正社會風氣,做出自己的選擇,還申訴人本來面目、還社會一個公道。
以高智盛律師為申訴人撰寫的申訴狀為主,本人“陳述”申訴為附,一併呈上。
申訴狀共十一頁,相關證據見附表(一頁)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
申訴人:
2006年 月 日
附表目錄
1. 由申訴代理人高智晟律師為申訴人撰寫的一份共兩頁.
2. 由申訴人其弟葉國強所簽的一份共兩頁.
3.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2003)高刑終字第685裁定書一份共五頁.
4. 給北京市及中央部門信訪的信件存根共兩頁.
5. 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政府關於.
6. 由申訴人之父葉紹炎所寫委託書草稿一張.
7. 北京市公安局宣武分局和西城分局治安管理處罰裁決書及取保候審決定書各一份共兩頁.
8. 強拆現場及鄰居家(洪和亮之妻)拾撿我家廢墟中的物品與光明裡八號樓下三間週轉房的前後照片共七張
以上證據材料除照片外均系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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