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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單
【大紀元11月26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二十六日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根據今年上半年申訴統計資料,投資型保險商品的非理賠申訴案件增加,常見糾紛爭議類型主要為招攬糾紛及不當契約轉換等問題,消費者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前務必先瞭解自己需求、風險容忍度等,再決定是否投保。
金管會表示,投資型保險與傳統保險商品不同的地方,在於投資型保險商品可選擇連結投資標的,投資損益是由要保人自己承擔,所以費用也相對透明。
金管會提醒消費者,保險商品說明書與保單條款附表所列示的商品費用彙總表、要保書上的「重要事項告知書」、建議書,以及「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結構型債券之投資報酬與風險告知書」都是非常重要的資訊,消費者投保前特別要看清楚,而要保人同意投保後也須簽名,以示負責。
此外,要保人在收到正式保單的翌日起算10天內,仍有向保險公司行使契約撤銷權的權利(使保險公司負有無條件回復原狀的義務),要保人在簽收保單時,務必在簽收回條親自填上日期,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消費者如遇業務員上門勸誘將傳統型保險契約轉換為投資型保險契約時,必須考慮新保單是否符合需求、是否符合自身風險容忍度,與全新購買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負相同注意。
另外,因契約轉換的費用通常頗高,如消費者事前未有充分的轉換前、後利益比較,貿然轉換的結果,可能反而得不償失,一定要謹慎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