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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 保家產傳財富 有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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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4日訊】自由時報記者梁世煌/專題報導

幫人做保後擔心被牽連而賠上自身財產?或擔心畢生積蓄被不知人間疾苦的下一代給敗光?理財專家建議,其實透過信託的方式可加以避免,只要信託條款訂得有技巧,不僅可以在做保障風險與家庭經濟間劃出防火牆,甚至可用信託方式激勵下一代奮發上進,寓教育於理財之中,將信託變成「引誘驢子向前跑的蘿蔔」。

遠東銀行財富管理部副總經理喻芝蘭表示,儘管國內各銀行普遍都承接信託業務,但國人對信託觀念仍有待加強。所謂信託並不僅止於財產的保全或節稅工具,透過與受託銀行的約定,銀行還可幫忙做好財產管理,這個約定(即信託條款 )如果訂得好,一般「外人」就難以介入家務事。

一對事業有成、頗有財力的夫妻,當時這對夫妻純綷基於節稅需求,想將財產交付信託,但又擔心當信託期間結束,兒子無法守住財產,屆時,好不容易累積下來的家當,仍會付諸流水,一輩子的辛苦可就白搭了。

遠東銀行財富管理部副總經理喻芝蘭透過信託條款的規劃,幫他們想了個兩全其美的辦法。她表示,這對夫妻在信託條款中明訂幾個「激勵因子」及「防弊因子」,由受託銀行代為執行,透過這些機制運作,就不怕下一代守不住財產了。

以前述個案為例,喻芝蘭建議這對夫妻,在信託條款中訂定激勵因子與防弊因子,那就是在信託條款中,委託人可以明訂,信託受益人需在一定條件下才能獲得信託利益。例如,將來兒子如果考上越好的大學,信託基金支付給他的生活費就會越高;反之如果沒有考上大學,信託基金將僅會支付他最基本的生活費而已。

甚至在就學期間,如果成績優異獲得獎學金,信託基金可約訂同樣提供對等金額加以獎勵。延伸到這個兒子離開學校就業後,喻芝蘭表示,信託基金可隨著信託受益人的薪水成長速度,提供不同比例的「獎助金」,並且薪水越高、獎助金就越高,藉此激勵受益人努力打拚爭取事業成就;否則就只能領取一點微薄的基本生活費,免得受益人有恃無恐,變成等著坐享其成、不勞而獲的寄生蟲。

但萬一這個兒子將來真的是「能力有限」,無法在事業上取得一定的成就,那麼這種激勵、防弊條款,對他豈不是太苛刻?

喻芝蘭笑說,還有辦法可彌補,當時她建議,不妨在信託條款中明訂,等到兒子四十歲或五十歲時,再將這筆基金全數轉移給他,畢竟到了這個年紀時,已經是事業成就的分水嶺,萬一真的無法有所成就,真的是力有未逮,這筆基金在那時再移給他,做為將來養老使用也不為過了。

婚前財產免信託 婚變不怕被瓜分

記者梁世煌/專題報導

擔心離婚後被對方要求支付大筆贍養費,婚前財產有無必要交付信託?對此,理財專家表示,由於我國民法中對剩餘財產請求權的規定與英美等國大有不同,夫妻婚前的財產,包括接受無償贈與的部分,在雙方結束婚姻關係時,都不列入剩餘財產的分配部分;因此,將婚前的財產交付信託,大可不必。

遠東商銀副總經理喻芝蘭曾碰過一位友人,要求即將出嫁的女兒擬定婚前協議書條款,因為擔心萬一將來女兒要是不幸走上離婚一途,女兒名下財產,恐將成為男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的目標,甚至還想要將女兒的財產先交付信託。

喻芝蘭笑說,其實民法中有一條俗稱「大老婆條款」的規定,不論是男方或女方,即使將來真的離婚了,想要分配對方的財產也不是那麼簡單的;根據民法1030條之一的規定,當夫妻結束婚姻關係時,僅能對現存的雙方各自婚後剩餘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負債後 )的差額平均分配,但若婚後雙方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也不在分配之列。

喻芝蘭表示,有「大老婆條款」在,我國離婚的「成本」其實較國外小很多,因此,即使將來真的離婚,婚前所有的不動產、股票、現金存款等,都還可保全,不用擔心被另一半瓜分。尤其不用杞人憂天,將婚前財產交付信託,免得小兩口因此關係緊張,得不償失。

財產信託設定條款 家家不同

記者梁世煌/專題報導

民眾在選擇交付財產信託時,須考量銀行的執行能力,銀行信託部認為,雖然目前信託法對信託財產的分配方式並無設限,但由於各家銀行執行能力不一,委託人必須考量受託銀行的條件仔細設定信託條款。

台新銀行信託部主管指出,目前市場上的信託業務大都以制式條款為主要依歸,透過各銀行的財務管理系統就可達到信託管理的目的,但若有特殊條款,則須考量到人工執行時的認證問題。

例如設定小孩(信託受益人 )學業成績及工作成就達到某一水準,受託銀行才需依約定提撥一筆金額給受益人。但學業成績及工作成就如何客觀認定?是否需有憑證(例如成績單 )?不僅有賴委託人在信託條款上詳細載明,更考驗受託銀行的實務執行能力。

但該主管強調,只要銀行實務經驗豐富,事實上這些要透過人工執行的信託業務,應該不難達成,但信託成本(即管理費用 )相對會比較高,這是委託人在交付財產信託時必須要有的認知。

至於把財產信託當做風險防火牆,防範受人情壓力幫人做保,負連帶保證風險的不安,遠東銀行副總經理喻芝蘭指出,將財產信託後由子女做為信託受益人,就可達到做保人的防火牆功能。

喻芝蘭指出,有名客戶創業時曾為合夥人擔任連帶保證人,後來自行到中國投資設廠,他意識到自己承擔保人及投資可能失利的兩項重大風險,因此,決定將部分財產交付信託,以便將事業風險與家庭經濟區隔開。

當時他把財產交付信託,受益人為其獨子,萬一當事人碰到投資失利引發財務糾紛、或擔任連帶保證人而背負債務,依法規定,已交付信託的財產,債權人是無法強制執行的,如此,就算投資失敗或負連帶保證責任而名下財產一無所有,已交付信託的財產將可保全,獨子和家人經濟上不致全無依恃,可算是兩全其美的風險管理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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