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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託運焚毀 賠償打折爆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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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2日訊】〔自由時報記者劉遠裕、劉力仁/綜合報導〕劉姓男子日前透過某託運公司,將機車從板橋運往台東,途中遇上火燒車,同車的所有機車全部付之一炬,男子事後向業者求償,對方僅願意依機車的中古價再折半金額賠償,還說「如果按照公路法,你只能拿到三千元。」當事人氣不過,找上台北縣政府消保官投訴。

劉姓男子說,兒子在台東唸書需要機車代步,他在8月花了三萬六千元購入中古機車,9月透過託運公司將機車運到台東。

幾天後,卻接到兒子來電,抱怨機車還沒運到,經電詢託運公司,得知滿載四十三輛機車和四輛腳踏車的貨車,疑似輪胎過熱起火,所有貨物付之一炬。劉先生要求業者全額賠償,對方卻認為機車中古價購買,折舊後僅剩下兩萬四千元,而且當初合約中註明,如果機車「遺失」,公司賠償一半,也就是一萬兩千元。他聽了大表不滿,認為花錢還買不到保障。

託運業者還聲稱,其實依照「公路法」,他們只需賠償三千元,他們肯賠一半,已是「仁至義盡」。

消保官何瑞富認為,類似案件層出不窮,先前也有民眾搭機時行李不翼而飛,之後求償也相當困難,而且「大眾運輸定型化契約」尚未擬定,他建議民眾最好事先與業者在契約內容明定合理賠償範圍,減少消費糾紛。

交通部路政司副司長尹承蓬則表示,三千元的賠償額度來自於公路法的規定,是屬於行政罰,這項規定是這幾年才修正,應該已考慮物價狀況。

尹承蓬表示,如果機車車主無法接受三千元的額度,可以打民事官司求償或尋求調解委員會調解,也有一些車主因此獲得更高額賠償。

小法典/託運貨物損毀賠償

公路法第六十四條

汽車或電車運輸業遇有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死亡或財、物損毀、喪失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其事故發生係因不可抗力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所致者,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貨物損毀、滅失之損害賠償,除貨物之性質、價值於裝載前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運送契約外,其賠償金額,以每件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為限。人、客傷害、死亡之損害賠償辦法,由交通部另定之。

(記者劉遠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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