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與栽贓——李麗娟案件始末
【大紀元11月21日訊】據中國中央電視台《焦點訪談》披露:11月9號,是 河南省固始縣段集鄉傳統的廟會日。在廟會期間,段集鄉政府還同時舉辦了旅遊文化節和物資交流會,吸引了眾多商家和群眾參加。有人向記者反映,廟會上有人公開跳脫衣舞、進行賭博。記者親臨廟會後看到,一些大棚裡正有幾名年輕的女孩子在進行所謂表演。這些女孩子都穿得很少,有的甚至一絲不掛,在刺耳的音樂聲中瘋狂地扭動,還當眾表演了許多不堪入目的下流和挑逗動作。到了晚上,每個大棚還把門簾高高掀起,幾乎是在公開地招攬觀眾。緊挨著這些表演大棚的,還有四五個賭博大棚,無論白天還是晚上,這裡面都坐滿了參與賭博的人。採訪中,固始縣有關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色情表演和賭博確實存在,他們也曾想查處,不過由於種種原因卻無法落實。記者問:為甚麼不把這些用來進行色情表演和賭博的大棚拆除?那位負責人說:阻力太大,難哪!由此引起筆者對杭州最近幾個拆遷案的聯想:如果杭州市政府的負責人也這樣說:阻力太大,難哪!並知難而退,無疑是一件天大的好事,被拆遷戶也可因此免去流浪之苦和牢獄之災。不幸的是,非法搭建的用來進行色情表演和賭博的大棚該拆而不拆,老百姓合法的住房不該拆卻被拆掉了,這樣的事幾乎同時發生在要「構建和諧社會主義社會」的中國。
毫無疑問,拆除一個用帆布搭成的棚子要比拆除一幢設施齊全的住房要容易得多,更何況是用來進行色情表演和賭博的非法搭建物。對於這樣的非法搭建物,政府可以採取任何強制手段來拆除。但對於一幢關係到住戶一輩子生計的住房(或營業房)來說,要拆除它確實是一件不容易的事,政府也不能隨便地、貿然地動用強制手段將住戶趕出家門,更不能用司法手段將不同意拆遷的住戶拘留、判刑。然而,最近發生杭州的幾個拆遷案例使人不能不對「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感到失望和寒心。位於杭州市之江東路 168號(七甲渡口)的浙江省水利水電幹部學校教工宿舍的十多戶住戶因不同意拆遷方杭州市土地儲備中心和建設單位杭州市錢江新城建設指揮部苛刻的安置條件,在遭受了兩年多的斷水、斷電及各種居心叵測的襲擾後,抗爭較堅決的體育教師董謹於今年10月12日至27 日被杭州市江江干區「人民」法院拘留,在此期間,董謹所居住的省水電干校教工宿舍2幢202室被強行搬出。最近,拆遷方和法院又在採取同樣手段逼迫其他住戶。
與董謹等比起來,位於杭州市南山路 196 號的李麗娟遭受的苦難還要觸目驚心。風景秀麗的南山路是杭州天堂的寶地, 2003 年11 月 4 日杭州的《都市快報》曾以《投資客瞄準南山路老房子,一幢小樓轉手要賣1.28 億》為題報導過這塊地盤的價值。李麗娟的房子位於聞名遐爾的浙江美院旁邊,成為眾豪客所逐之鹿。也正因為如此,她注定了要遭受幾年牢獄之災。
今年3 月 22 日,李麗娟收到了「杭政拆責令上字[2006]4 號」《杭州市人民政府責令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該決定書稱:「杭房拆裁上字 [2006] 第3 號裁決書已於2006 年 2 月19 日送達本市南山路196 號私房產權人李麗娟、袁新榮,該戶應於裁決書送達之日起15 日內搬遷,騰空南山路196 號房屋交拆遷人杭州市上城區道路整治指揮部拆除,但該戶無正當理由至今仍未搬遷 …… 本機關限令李麗娟、袁榮新戶自本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 日內自行搬遷,將南山路 196 號房屋騰空。逾期不搬遷的,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執法局組織實施行政強制拆遷。」面對這份市政府下達的強制拆遷決定書,李麗娟夫婦哭笑不得:決定書稱杭房拆裁上字[2006] 第 3 號裁決書已於2006 年2 月 19 日送達,但她夫婦倆連這份裁決書是黑是白都不知道,堂堂杭州市政府怎麼能信口雌黃呢?事實是:2006 年1 月6 日,李麗娟收到了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糾紛協調裁決會議通知書(杭房拆裁受字(2005 ) 18 號),通知於1 月13 日上午 9 時在中山中路153 號二樓會議室召開協調會議。當天上午,她到上城區房管局找拆遷科科長張炳利訴苦。張本來是個木工,為人兇悍,被招到上城區房管局拆遷科。在黑社會式的強制拆遷工作中,張因「功」被破格提拔為科長。李麗娟本指望張科長同情她,將有關房產資料拿去給他看。想不到幾句話不投機,張竟當場將李手中的資料奪下撕毀,由此她窩了一肚子的火。 1月 13日在中山中路 153 號二樓會議室召開協調會那天,李麗娟情緒激動,要求參加會議的工作人員亮出身份出示工作證件,但與會者都相互推諉,不肯出來主持會議。一直等到中午 12 點左右,會議都沒有開起來。據當時在場的上城區政協委員、清波街道勞動路社區主任林國慶說:「本次會議未能正常召開,是因為參加會議人員較多(無關人員),使會議未能召開。」也就是說,《杭州市人民政府責令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決定書》所稱的「杭房拆裁上字 [2006] 第 3號裁決書」已於 2006年 2月 19日送達本市南山路 196號私房產權人李麗娟,袁新榮」是子虛烏有的事,直到房子被拆,李麗娟夫婦都沒有拿到過裁決書。從李麗娟房子被拆的過程看,沒有經過行政裁決這個程序。
一次流產的房屋拆遷糾紛協調裁決會議,卻被當作生效的行政裁決並被責令強制執行,簡直把李麗娟氣炸了。 3 月27 日,李麗娟向浙江省政府提出行政復議,行政復議的理由除了不存在那個所謂的杭房拆裁上字[2006] 第3 號裁決書外,還有如下理由:(一)對拆遷人杭州市上城區道路整治指揮部所持房屋拆遷許可證有異議。根據《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拆遷人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不實施拆遷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自然失效,並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予以公告。實施房屋拆遷不得超越房屋拆遷許可證核准的拆遷範圍和拆遷期限。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十五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予以答覆。」按照這條規定,拆遷人杭州市上城區道路整治指揮部所持房屋拆遷許可證早已失效,但它稱已辦理延期手續,李麗娟對拆遷人延期許可證的合法性已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她認為,對拆遷人房屋拆遷許可證有效性的爭議尚在司法程序中,對她進行強制拆遷是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二) 2005 年12 月16 日,李麗娟對浙江省恆基評估有限公司12 月7 日作出的「南山路 196 號拆遷評估結果公示」提出了異議,並提出了申請覆核的書面報告。認為該評估公司既沒有任何行政或司法機關授權,也沒被拆遷人同意,甚至在被拆遷人不知情的情況下就上門「評估」,擅自作出評估結果報告,剝奪了被拆遷人的知情權,程序違法,結果虛假。根據《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價格評估暫行辦法》 第二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時間內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覆核,原評估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請後 10 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覆核結果。」浙江省恆基評估有限公司並沒有在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覆核結果,異議成立。異議主要在兩個方面:一是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南山路 196 號雖為李麗娟私房,但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一直被李用作營業房(喜來登咖啡屋)。根據杭州市房地產測繪成果表,可以證明該房產設計用途為非住宅。但拆遷人和評估單位卻以住宅來評估。因作為營業房評估和作為住宅評估,價值是不一樣的,所以雙方存在著很大分歧。二是被拆遷房屋的面積。李麗娟認為恆基評估公司的評估存在著漏算和較大的誤差,在計算房屋的建築面積時未包含二樓的面積,走廊、廊簷投影面積也未計算。根據國家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 對被拆遷房屋的性質不能協商一致的,應當向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確認。對被拆遷房屋的面積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產測繪管理辦法》設立的房屋面積鑑定機構申請鑑定;沒有設立房屋面積鑑定機構的,可以委託具有房產測繪資格的房產測繪單位測算。」現在該異議還未經過相關程序解決,就被責令強制拆遷是於法無據的。(三) 2002 年9 月22 日,杭州市上城區道路整治指揮部曾向李麗娟承諾,如南山路 196 號造房子,同意李家搬回。該指揮部是上城區政府舉辦的,它名義上是道路整治指揮部,實際上房產商。它以整治道路為名,強佔南山路的黃金地段,以建設公共設施為名建設商業用房(現在南山路工程完工部份已事實上建成了商業用房)。杭州市上城區道路整治指揮部這種偷梁換柱的做法在向李麗娟作出承諾的時候就已初露端倪,但到了嘴裡的肥肉豈肯吐出?它給李麗娟的承諾不過是指山賣磨。李麗娟認為上城區道路整治指揮部的承諾是民事合同,具有法律約束力,指揮部應當按其承諾履行原地安置李家的義務。既然是民事合同,雙方只要忠實地履行義務就行了,為何要通過政府來強制拆遷?
李麗娟向浙江省政府提出行政復議後的第三天( 3 月 29日),卻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分局刑事拘留了。原來在 3月 25日中午,李麗娟在自家的牆上刷寫「維護憲法,抵制強遷,毛澤東思想萬歲!」等標語,想給過往群眾和拆遷指揮部的人進行「普法教育」(共產黨就是這麼「普法」的),也藉此出一下心中的惡氣。這時,拆遷單位所屬的「杭州南山東側整合指揮部」工作人員劉有明過來拍照,被李麗娟制止並要求其刪掉照片,因而發生拆遷單位六個人與李扭打。扭打中,劉有明逃往廣福裡指揮部辦公室。因劉有明已拍下了照片,李麗娟掙脫其他人的扭打,追趕劉有明,並在廣福裡 2號門追上了劉,試圖奪回照相機,刪掉照片。據上城區檢察院的指控材料稱,李麗娟「在其左右手各咬一口,搶得富士 F410 數碼相機一隻,(經評估價值人民幣847 元),內有儲存卡一張(經評估價值人民幣 250 元)」。在這一衝突中,由於「杭州南山東側整合指揮部」工作人員尋釁滋事,沒有經過李麗娟同意就擅自拍攝她的照片,導致雙方發生扭打,造成輕微傷。這本是一般的民事案件,雙方互相道個歉,各自承擔對方的醫藥費,李麗娟歸還劉有明的相機 —— 如果李麗娟真的奪了劉的相機的話,李應歸還劉相機,但事實是並沒有相關物證能證明這一點 —— 劉刪除所拍照片,問題就可以解決了。按照中共中央十六屆六中全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這類小事也完全應該這樣處理。但拆遷人認為這是強拆李家房子的極好機會,於是惡人先告狀,告李麗娟「搶劫」。可憐李麗娟就樣不明不白地被關進了監獄,她的行政復議申請也泡了湯。在她被關進監獄後不久,她的房子也被強行拆掉了。
李麗娟被抓後,公安機關以「故意毆打他人致傷(傷害罪)將她刑事拘留,檢察機關以「搶劫罪」提起公訴,而「人民」法院則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她有期徒刑兩年。從拘留、逮捕、到起訴、審判,整個過程完全顛倒是非,創中國司法不公新記錄。
杭州市上城區檢察院以「杭上檢刑訴字(2006 )第184 號起訴書」指控李麗娟犯搶劫罪。起訴書稱:「被告人李麗娟於2006 年 3 月25 日中午,在南山路196 號圍牆上刷寫標語。南山路拆遷指揮部工作人員劉有明用自己的數碼相機對其進行拍攝,兩人發生爭執,李麗娟對劉有明的左右手各咬一口,搶得富士 F410 數碼相機一隻……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驗傷通知書、傷情照片、價格認證結論書、鑑定書、精神疾病司法鑑定書、抓獲經過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應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看了這段起訴書,稍微懂得一點刑法知識的人無論如何也不會得出李麗娟犯有「搶劫罪」的結論。從起訴書對案情的描述來看,李麗娟是在劉有明用自己的數碼相機對其進行拍攝,兩人發生爭執後才「搶得富士 F410數碼相機一隻」的。這裡的所謂搶,充其量只能算搶奪,而不是搶劫。搶奪在刑法上也是一種罪名,但搶奪是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的。所以李麗娟這一行為,搶奪也算不上,是一種爭奪行為。至於搶劫,除了以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外,還必須施有暴力、暴力威脅等足以對他人人身安全構成威脅的手段。顯然,李麗娟的行為是絕對構不成搶劫罪的,起訴書指控李麗娟犯「搶劫罪」,只能說明我國一些檢察官的法律知識極其貧乏。
如果說杭州市上城區檢察院的起訴書由於缺乏法律知識亂彈琴,那麼杭州市上城區法院的判決書則是缺乏道德觀念顛倒是非,混淆黑白。杭州市上城區法院 「(2006) 杭上刑初字第320 號刑事判決書」稱:「被告人李麗娟目無國法,肆意挑釁,隨意咬傷他人,致兩人輕微傷。強佔他人財物數額在 1000 元以上,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被告李麗娟雖然採用暴力手段,奪取他人財物,但其不具備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其行為不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存在,但指控的罪名不當…… 被告人李麗娟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該判決依據的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該法條規定: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拿這四項規定與李麗娟的行為對照一下,沒有一條夠得上。判決書說李麗娟「隨意咬傷他人」,這不是事實。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毆打他人」,是指主動挑釁的行為,而不是指防禦行為。一般來說,咬人屬於弱者的一種防禦手段,特別是女性使用的比較多。本案中,李麗娟雖然咬了人,但這是一種防禦手段(她的手臂和脖子被多處抓傷和毆傷,見照片),雖有過當之嫌,但絕不是主動挑釁,與尋釁滋事罪中的「隨意毆打他人」相去甚遠。至於判決書說的「強佔他人財物數額在 1000 元以上」,即使事實成立,也不屬於尋釁滋事罪中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這一項,因為李麗娟奪相機的目的只是想刪掉照片,而不是據為己有,跟尋釁滋事罪中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性質截然不同。何況,判決書說的不是事實,因為它無法印證。到現在為止,無論是公安、檢察,還是法院,都無法提供李麗娟拿了劉有明數碼相機的物證。僅憑厲害關係人的口頭證詞,就認定被告人拿走了別人的相機,是無法令人信服的。據李麗娟家屬講,在李麗娟案件辦案過程中,辦案人員曾多次對他們說,只要說出李麗娟拿過相機,就可以將她放出來。辦案人員還特別「啟發」他們:「相機是不是丟掉了?或扔到西湖裡去了?」這實際上就是誘供,是嚴重違反刑事訴訟法的。
李麗娟被捕後,一位政府官員得意地說:「抓了她,我們省了2600 萬元拆遷費。」原來如此!誰在尋釁滋事?誰犯了尋釁滋事罪和搶劫罪?難道還不能從這個是非顛倒的案子中看出來嗎?
原載《自由聖火》2006年11 月17日(//www.dajiyua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