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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修正協商獲共識 同居關係納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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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20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顧恆湛台北二十日電)內政部今天表示,立法院今天朝野協商「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草案,已大致獲得共識,重點包括將同居關係納入適用範圍;為強化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機制與處理,相關業務執行人員如接獲通報家暴情事,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並立即處理。

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晚間發布新聞稿表示,家暴法修正草案已由立法院司法、環境衛生及社會福利、內政及民族委員會召開多次公聽會及黨團協商會議,除行政院版第三十一條文字保留待下次確認外,大部分條文都已協商完成,三讀通過指日可待。

內政部指出,家暴法修正案協商完成,顯示各界對於保障人民身心安全的共同認知與決心,此次家暴法修正重大突破點包括擴大適用範圍,納入「同居關係」,有關社會各界重視的同志可否納入本法保護問題,雖實務上法官得依個案認定,而不排除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適用,但為了明確規定以杜爭議,將同居關係明文納入適用範圍。

修法增列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相關工作,得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

為強化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機制與處理,明定相關業務執行人員接獲通報,二十四小時內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並立即處理。

在加強被害人保護措施部分,包括比照特殊境遇婦女家庭扶助條例,增列被害人子女教育、生活費用、兒童托育費用、創業貸款等相關補助;增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多元化或支持性就業服務規定,協助家庭暴力被害人經濟獨自主。

另外,修正放寬對被害人訊問與詰問限制,法官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訊問或詰問,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法院得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合作設立家庭暴力被害人服務處所。

為利適用並配合實務,明定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並增列通常保護令之種類及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前之鑑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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