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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列報未實現費用及損失恐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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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許湘欣台北十九日電)接近年終,財政部表示,營利事業在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列報未實現的費用及損失,稅徵機關恐不予認定,應特別注意。

財政部指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未實現的費用及損失,除存貨跌價損失、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備抵呆帳、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皆不予認定。

舉例來說,有家公司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除依查核準則規定,按已付薪資總額4%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以費用列報外,為了因應將來縮減部門編制,預定資遣員工,還提列鉅額職工退休金新台幣600萬元,申報為當期費用,變成重複列報退休金費用,與查核準則規定不符,最後遭國稅局剔除核定補稅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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