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11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十九日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近日連續發表市售食品標示和添加物調查,結果有不少食品有效日期或添加物不清;行政院消費者保謢委員會立即邀集衛生署等開會決定,不論國產或進口食品均應標示「有效日期」,而添加物也要註明「品名或通用名稱」,以及「用途名稱」。
近日消基會調查,市售包裝食品標示日期易造成消費者困擾,以及食品添加防腐劑欠缺標示等影響消費者權益事件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立即邀請主管機關衛生署等開會研商,決議請衛生署落實稽查包裝食品的日期標示。
消保會表示,依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規定,食品必須標示「有效日期」,對未標明究為製造日期或有效日期者,日期應該是指有效日期;若業者僅標示賞味期限,而未標示有效日期者,仍與規定不合。
至於日期的標示方式,在國產食品部分,必須以 (民國)年、月、日表示;進口食品部分,因進口來源為美系或歐系國家而有區別,消保會督促衛生署要求業者必須以易於辨明的方式標示。
例如有效日期為2006年10月 7日的進口食品,業者為中文標示時可以選擇標示「西元月日年:10 07 06」,或「西元日月年:07 10 06」,亦可選擇「10 072006」 或「07 10 2006」的方式標示。
此外,若業者以英文標示月份,標示成「07 OCT.2006」亦與規定不合,一經查獲,即應予科處3萬元到15 萬元罰鍰。
至於食品添加物的標示,消保會指出,依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添加物為防腐劑、抗氧化劑、人工甘味料時,業者應同時標示用途名稱及品名或通用名稱。
例如食品包裝上標示「添加維他命 C或維他命 E」(品名或通用名稱)時,亦應同時標示為「抗氧化劑」(用途名稱)。對於市售食品添加物欠缺標示,違規情形嚴重,消保會已要求衛生署應將標示查核 (含日期及添加物標示 ),列為年度查核重點;且對於違規產品,應命其回收、改善,並從重處罰業者。
消保會提醒消費者,應仔細選擇安全有效食品,也呼籲消費者勇於檢舉不良產品,讓不肖業者無法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