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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型正義 學者籲檢討國務費與特別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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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9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李佳霏台北十九日電)國務機要費與首長特別費事件,近來在台灣引起諸多討論;台灣學者今天從轉型期正義角度出發,認為這種黨國體制遺留下來的行政難題,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革,不宜採取雙重標準看待,讓各界多點討論,早日脫離因制度不明而衍生的社會風暴。

台灣智庫上午舉辦「從國務機要費到特支費:從轉型正義出發」座談會,邀請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陳明通、凱達格蘭學校校長林向愷、輔仁大學歷史系教授陳君愷,以及民主進步黨籍立委管碧玲(高雄市)與會。

座談會主持人、中央研究院社科中心助研究員徐永明說,談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問題,應從歷史脈絡出發,「為何以前可以,現在不可以?」這就是典型的轉型正義問題,在進入法制化之前,朝野各界應充分討論。

他表示,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的爭議,是「制度上模糊,科目有不同詮釋」,也凸顯出過去黨國體制遺留的東西,不是現在社會價值所接受;他呼籲台北市長馬英九能跳脫處理當事人法律的角度,從在野黨領袖的高度出發,進行整體制度性討論、反省,甚至法制化工作。

陳君愷指出,國務機要費與首長特別費事件,事實上是存在已久的歷史、文化問題;例如宋代的地方官員,就有所謂「公使錢」的名目,現代學者有人解讀這個費用是「特別津貼」,也有人認為是「特別辦公費」,依舊爭論不休,至於當時的地方官,有人是將其視為俗例落入私囊,也有些人收受,但堅持用在公務。

他說,當前挪用不實單據核銷是普遍現象,從收銀員慣例詢問一句「先生,您發票要打統編嗎?」即可知;但這些事例,有許多其實是在硬性規定下不得不然的便宜行事,不僅與貪瀆無關,甚至可能是為了完成工作的責任心而造成。

陳君愷表示,使用單據核銷的制度,原來是為了防止弊端,但一個防弊措施,卻反而造成更多弊端時,這種不符世情、入人於罪的制度,已到了應該改弦更張的時候。他呼籲,台灣應儘速通盤檢討改革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的運用與核銷制度。

陳明通說,國務機要費與首長特別費事件,其實只不過突顯轉型期許多問題的一兩項而已,所以鬧得沸沸揚揚,主要是主角太「巨大」,在政治鬥爭的邏輯下,無限的被放大,然後無限上綱道德標準,「轉型期正義」問題早被拋到九霄雲外,結果不僅沒有解決問題,還鬧到社會動盪的地步。

他認為,如果要談整體解決的方法,就必須把轉型期正義這個概念重新找回,對於過去不對的事,當然要按照新的民主治理標準矯正,但因為因襲過去的模式所犯的現在標準錯誤,應該予以赦免,既往不咎,如此「雖不令人滿意,但應可以勉強接受」,才能平息現有風暴,使國家早日走過轉型期的陣痛,邁向正常的民主道路。

管碧玲:從轉型正義處理國務費與特別費議題

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管碧玲今天表示,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爭議,屬轉型正義應包裹處理的議題,不應有雙重標準,也不是台北市長馬英九個人的法律問題,應從制度面檢討,減少社會對立;法制化後應保留特別費,給予愈高層級首長,更大的運用彈性。

管碧玲(高雄市)上午出席「從國務機要費到特支費:從轉型正義出發」座談會時,整理資料反駁中國國民黨指稱,國務機要費沒有特別費性質的說法。

她指出,國務機要費在民國八十四年度到八十六年度,機要費還編列在「特別費」項下,屬下位概念,但國務機要費演變過程中,制度模糊,莫衷一是。

管碧玲表示,總統府在民國三十八年度就編有國務機要性質經費,當時以經費性質分別編列在「機密費」與「特別費」兩個科目項下;五十二年度後,改按計畫別編列,都以「國務機要」計畫科目呈現,並再依用途,從早年「機密費」、「特別費」或「機要及機密費」演變至今,歸屬在「業務費」項下的「機要費」。

她說,綜觀國務機要費預算的演變過程,據主計處說法,確有機密費與特別費性質,總統府會計處才會說,總統府內部會計程序及公文用語,仍稱不需憑證部分為機密費,需憑證部分稱特別費。

管碧玲指出,中央政府各機關首長等人員的特別費,依法規定,「特別費的支用,仍以檢具原始憑證列報為原則」,只有在例外情況,「有部分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領據列報,但最高以特別費半數為限」。

她表示,從上述規定可知,首長特別費是在例外情況下,可不用發票核銷,但不能超過特別費半數,現在卻被說成是「特別費的一半不用發票核銷」,這是特別費衍生風暴的關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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