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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金管會獎勵保險公司提高保障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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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紀元11月17日報導】(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十七日電)為使保險充分發揮保障功能,普遍提供國人適足的人身保險保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祭出獎勵措施,壽險公司如符合提高有效契約或新契約保險金額達一定標準,則可以新商品送審限額另外多加一件。

金管會保險局指出,依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19條規定,訂定採核准方式送審壽險商品,尚未經主管機關審查完竣或經主管機關要求限期補正尚未完成補正,其件數合計達二件者,主管機關不予審查新送商品。

為使保險充分發揮其保障功能,普遍提供國人適足壽險保障,壽險業符合下列所定標準其中之一項,送審數量除上述限額外,其送審數量限額增加一件。

標準之一為各保險業歷年有效契約死亡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者)個人保件平均保險金額位全業界75%以上者。

另外的標準是各保險業新契約死亡保險(不含生存保險金或滿期金者)個人保件平均保險金額,較上年度同期成長達新台幣10萬元或最近三年累計成長30萬元者。但各保險業新契約件數占率低於上年度同期者,不予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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